冠农股份1年半虚增收入超20亿,藏格矿业实控人肖永明改判无罪,莱绅通灵向员工发奖金未代缴个税收500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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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虚增收入超20亿 冠农股份及4责任人被证监局警告罚款550万元

8月22日,冠农股份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冠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一)《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1,014,616,261.7元,虚增营业成本1,014,616,261.7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3,926,970.81元,虚增营业成本713,926,970.81元。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新疆证监局拟决定:对冠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启迪环境子公司多次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罚超800万元

启迪环境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207【2023】01号、包环罚15207【2023】03号、包环罚150207【2023】08号、包环罚150207【2023】17号、包环罚150207【2023】18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时点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共处罚金891.3 万元。

2023 年 8 月,包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包环罚150207[2023]01号”、“包环罚150207[2023]03号”、“包环罚150207[202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述公司累计行政罚款金额为人民币891.30万元。其中,包头市人民政府暂已撤销其中三项行政处罚并责令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共涉及人民币92.40万元。

向包括4名董监高在内的14名员工发放760万奖金未代缴个税 莱绅通灵收税务机关500万元罚单

近日,莱绅通灵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3]6502 号】,因原《告知书》下达后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事实变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由2,954,322.62元调整为3,432,427.22元,拟处罚金额由4,431,483.93元调整为5,148,640.83元,其他内容不变。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上述“违法事实变更”主要是指所涉部分人员因已享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基于不得重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导致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和拟处罚金额增加。

经公司自查及向税务机关了解,所涉事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公司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劳务公司(非关联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方式,向部分员工发放了761.66万元年度奖金,未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共涉及员工14人,其中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人。上述资金已计入公司当期期间费用。以上为初步调查情况,最终以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对上海区域外租厂房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新朋股份收应急管理局150万元罚单

新朋股份近日收到因上海区域外租厂房火灾事故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应急罚告[2023]事故11号】,同时公司也获悉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23]39号)》。

处罚告知书认定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宽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将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未切实履行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青海焦煤公司非法采矿案再审 藏格矿业实控人肖永明由判三缓四改判无罪

藏格矿业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肖永明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获悉其所涉案件已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3)青0104刑初164号,认为: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擅自开采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在青海焦煤公司任职的被告人肖永明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永明无罪; ……。

宝莫股份起诉先导药业追要1110万股权转让款 法院判决支持

2022年3月,宝莫股份与先导药业签署《关于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力达医药30%的股权转让给先导药业,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300万元。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经公司多次催收,先导药业仅向公司支付了190万元股权转让款项。2023年4月,宝莫股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先导药业支付剩余1110万元股权转让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3年8月23日,宝莫股份收到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0591民初1739号),判决被告先导药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110万元、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