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国际执行董事蔡文霞被廉政公署拘捕,东方生物业绩快报净利润更正前后相差近10亿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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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国际执行董事及副首席财务官蔡文霞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调查

7月5日,香港廉政公署于华宝国际在香港的营业地点进行搜查。此外,华宝国际执行董事及副首席财务官蔡文霞于7月5日被廉政公署就有关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罪行拘捕以进行调查。

直到目前为止,蔡文霞未被落案起诉。

孙公司虚构合同虚增过亿收入 新宁物流及总裁被警告罚款70万元

7月4日,新宁物流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新宁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宁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会计核算多报存货少列费用减值等 汇鸿集团及两高管收证监局警示函

汇鸿集团于7月5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晓敏、杨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汇鸿集团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会计差错:多列报存货余额,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少列报财务费用,少列报其他应收款余额,少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信用减值损失。该事项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单晓敏、董事会秘书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承明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汇鸿集团、单晓敏、杨承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业绩快报净利润更正前后相差近10亿元 东方生物及四高管收证监局警示函

东方生物于7月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2月28日,东方生物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021.07万元。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6,771.43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董事长方剑秋、总经理方效良、财务总监俞锦洪和董事会秘书章叶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生物、方剑秋、方效良、俞锦洪和章叶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特科技实控人靳坤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证监局警示函

北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7月6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靳坤(身份证号:23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北特科技股票、因北特科技回购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变动,对北特科技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53%。其中,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6日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4.9%。2021年5月31日,靳坤继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北特科技股票2,286,000股,占北特科技总股本的0.63%。

靳坤作为北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停止减持北特科技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联美控股子公司因供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起诉 原告索要工程及利息款项共计近7000万元

联美控股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曹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两份及《起诉状》两份,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福林热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签订《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外管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外管网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因原被告双方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本案。经原告单方测算,被告尚欠工程款本金48,774,376.29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319,851.67元。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签订《主体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菏泽庄寨集中供热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因原被告双方工程款结算争议,引发本案。经原告单方测算,被告尚欠工程款本金14,356,267.42元,截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805,799.11元。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