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虚增收入过亿,新潮能源财务总监被拘传未披露,宁德新能源诉珠海冠宇侵权,南国置业子公司涉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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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确认项目虚增收入过亿元 力源科技及6位董监高被警告罚款1000万元

力源科技于6月2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力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 ;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力源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新潮能源董事、财务总监韩笑被公安机关拘传未及时披露 公司及董秘张宇收证监局警示函

新潮能源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新潮能源董事、财务总监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新潮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在上述事项中,新潮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新潮能源在获知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近1000万关联交易不审议不披露 神驰机电收警示函董事长董秘被证监局监管谈话

6月20日,神驰机电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艾纯、杜春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驰机电与关联方重庆五谷通用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997.87万元,但公司未及时进行审议和披露,直至2023年4月24日董事会才进行补充审议,并于4月25日进行补充披露。

艾纯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春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神驰机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艾纯、杜春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A股再现天价“分手费” 卓胜微实控人唐壮转让太太易戈兵3275.7万股

卓胜微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TANG ZHUANG(唐壮)先生的通知,其与YI GEBING(易戈兵)女士经友好协商,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做出相关安排。

唐壮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0,919,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7%。根据唐壮与易戈兵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唐壮将其持有的公司32,757,451股股份转让给易戈兵。本次权益变动后,唐壮持有公司股份8,161,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易戈兵持有公司股份32,757,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4%,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有媒体计算:6月20日,卓胜微收报104.12元,总市值为555.8亿元。若以20日股价来计算,本次唐壮向易戈兵转让股份价值34.1亿元。

2023年6月17日,易戈兵与唐壮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易戈兵将其持有的公司32,757,4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4%)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全权委托给唐壮行使。

珠海冠宇被宁德新能源起诉侵害专利权 索赔1.06亿元

珠海冠宇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公司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珠海冠宇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产品侵害了其 ZL201420030319.4 号专利的专利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珠海冠宇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的电芯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亿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

珠海冠宇表示,公司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掌握了“高温电池技术”、“数码电池电解液技术”、“高安全电池关键材料应用技术”、“高能量密度电池关键材料应用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游族网络林奇子女被诉融资债务纠纷案终审 林小溪、林芮璟、林漓需支持质押股权回购本金利息违约金

2020年10月14日,游族网络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作为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3541万股质押给红塔证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签订相关业务协议,从红塔证券获得融资借款人民币2.3亿元。2020年12月25日,林奇不幸逝世,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合计21,970.20万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继承,未成年继承人的母亲许芬芬为其法定监护人。因上述未成年继承人未偿还红塔证券融资债务,红塔证券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游族网络接到股东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关于其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通知。该案件已于2023年4月4日开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云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二)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三)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质押式股权回购本金3,919,673.0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19,67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6%计算的违约金;(四)被上诉人红塔证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应质押登记编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国置业控股子公司涉嫌行贿案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南国置业控股子公司湖北南国创新置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湖北南国创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行贿案。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湖北南国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已委托辩护人核实案情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湖北南国创新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80%。截止2022年底,南国创新总资产268,113.06万元,占公司同期总资产9.21%;净资产19,487.65万元,占公司同期归母净资产9.29%;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30.35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0.08%。

福鞍股份被诉工程合同纠纷 名下4银行账户4000万元资金被冻结

福鞍股份6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

2020年4月,富岭建筑与福鞍股份签订《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生产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附件1:合同条款》、附件2《技术协议》,约定富岭建筑将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发包给福鞍股份,工程地点巴林左旗,工程范围包括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项目全套技术支持,全部设备采购,现场安装及调试,直至项目达产达标,合同总价218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福鞍股份累计收到富岭建筑设备回款1148万元。

上述工程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始投运,在后续验收过程中,富岭建筑因与福鞍股份在产品能耗、产能等技术性指标问题产生分歧,由此产生纠纷。

鉴于上述协议及附件,现富岭建筑请求对福鞍股份名下4000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福鞍股份在鞍山银行建钢支行账户(账号:7200000000545267),冻结金额为:100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福鞍股份在中信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0000000元。3、冻结被申请人福鞍股份在兴业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000000 元。4、冻结被申请人福鞍股份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000000 元。冻结期限一年。

美丽生态华融资产起诉偿还子公司过亿债务 法院裁定强执冻结划拨存款及相应财产

2020年10月18日,平潭鑫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融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华融资产继受取得平潭鑫晟对于美丽生态建设的17,930万元债权。同时,美丽生态建设与华融资产签订了《还款协议》;美丽生态为美丽生态建设应付华融资产的17,930万元债务的后续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目前,该笔债务余额为9800万元。华融资产已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因美丽生态建设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华融资产依据相应公证文书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0日,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美丽生态、美丽生态建设、佳源创盛、沈玉兴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重组债务余额人民币9800万元整;2、不予免除的债务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整;3、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暂计算值2023年3月20日(不含本日)共计人民币13,621,076.66元,自2023年3月20日起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债务余额人民币9800万元为基数,按年重组宽限补偿金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4、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41,551元整、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和其他应付款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6,793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美丽生态建设、佳源创盛、美丽生态、沈玉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