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连续4年虚增收入被罚880万,卓锦股份虚增利润被罚800万,新宁物流孙公司伪造合同被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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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4年虚增收入利润 海伦哲被罚款350万5高管被罚530万副董事长杨娅8年市场禁入

4月28日,海伦哲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江苏证监局对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杨娅、丁剑平、栗沛思、田志宝等4名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其中丁剑平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撤销其前述申请。江苏证监局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听证会,听取杨娅的陈述和申辩,栗沛思、田志宝未出席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一、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2月,海伦哲完成对连硕科技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2019年,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连硕科技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 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8月31日,海伦哲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明知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海伦哲董事长、连硕科技董事长丁剑平,全面负责海伦哲的经营管理,未能有效管控连硕科技,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4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海伦哲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连硕科技监事栗沛思,全面负责海伦哲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发现和阻止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4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海伦哲董事、总经理尹亚平,承担海伦哲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 4 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海伦哲副总经理、连硕科技董事田志宝,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制止连硕科技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4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海伦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综上,对海伦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杨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丁剑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栗沛思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尹亚平、田志宝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娅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奥园美谷收到信达资产案件6个诉状 涉及金额合计13亿元

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寄达的三个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原告均为信达资产广东省分公司。

截至公告日,奥园美谷已收到信达资产案件6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130,031.72万元,已经收到的信达资产案件均未开庭。

卓锦股份虚增利润2705万元 公司及四高管被拟警告罚款共计800万元

卓锦股份于4月28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卓锦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 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南宁糖业被糖料种植承包户以回收合同纠纷起诉 涉案金额2620万元

近日,杜兴祥作为原告向南宁糖业、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提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之诉,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诉讼材料。

两个案件涉案金额2620万元。

广汇能源广汇物流广汇汽车合金投资控股股东广汇集团违规被证监局警告罚款330万元

广汇能源广汇物流广汇汽车合金投资于4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广汇集团的通知,其已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经深圳证监局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所涉历史期行为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短线交易“广汇物流”股票、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及未告知广汇物流其持股变动情况的事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情形,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给予警告,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处以70万元罚款。

两家孙公司伪造销售及服务合同虚增收入1.05亿元 新宁物流及总裁谭平江被拟警告罚款70万元

4月27日,新宁物流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新宁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江苏证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新宁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迈瑞医疗宝莱特两款监护仪侵犯专利权 索赔1000万元

宝莱特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迈瑞医疗是专利号为 201630419447.2、名称为“监护仪(N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称经过对比,宝莱特该款产品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宝莱特、南平晨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迈瑞医疗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宝莱特、被告2南平晨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 ZL201630419447.2、名称为“监护仪(N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1宝莱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P1的病人监护仪,销毁该库存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销毁该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印刷资料,删除互联网上对该产品的宣传和广告,被告2南平晨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型号为P1的病人监护仪;2、被告1宝莱特赔偿原告迈瑞医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迈瑞医疗是专利号为 ZL201630126309.5、名称为“监护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称经过对比,宝莱特该款产品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公司、晨瑞公司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迈瑞医疗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 ZL201630126309.5、名称为“监护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P18的病人监护仪,销毁该库存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销毁该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印刷资料,删除互联网上对该产品的宣传和广告,被告2南平晨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型号为P18的病人监护仪;2、被告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