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精选:ST华鼎实控人10年禁入,雪松发展被证监会立案,盐湖股份子公司涉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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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信披违规受罚 实控人丁尔民与丁志民10年市场禁入

10月12日,华鼎股份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号)。

经查明,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亿元,期末余额5.9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苏波,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未能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希努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雪松发展被证监会立案

雪松发展于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1042号)。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父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中科海讯副总经理周萍收证监局警示函

10月13日,中科海讯高级管理人员周萍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周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文号〔2021〕152号)。

经查,周萍担任中科海讯副总经理期间,其父亲周玉銮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卖出公司股票、2021年9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周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盐湖股份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涉嫌非法采矿收到公安机会告知函

盐湖股份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于10月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告知函显示,根据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相关工作及相关企业行为线索,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降低贵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产生的社会影响及法律影响,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可以及时将非法采矿产生非法所得及收入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

ST银河银河集团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案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银河生物于近日收到北海市人民检察院9月28日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 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北检诉委辩/申援〔2021〕194号】。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宏军、潘琦等3人、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已经收到北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原子公司被诉委托合同纠纷案 惠达卫浴被判在抽逃1998万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神协贸易有限公司、吴思国、胡陈康、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吴祖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1号]。2014年3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叶启劲、吴桂芳、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吴祖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19号]。

上述案件的被告之一上海惠达曾经为惠达卫浴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惠达成立于2003年11月12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成立时股东分别为惠达卫浴及李开元,持股比例分别为90%和10%。2007年8月13日,公司将持有的上海惠达的9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从上海惠达退出,至此公司不再持有上海惠达任何股权。

在(2015)穗萝法执字第343号和(2015)穗萝法执字第338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钢铁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为由请求追加惠达卫浴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

就钢铁公司的上述请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粤0112执异290号和(2019)粤011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惠达卫浴为(2015)穗萝法执字第343号案和(2015)穗萝法执字第338号案的被执行人,惠达卫浴在其抽逃出资的199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惠达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钢铁公司的其他请求。

就上述执行裁定,惠达卫浴和钢铁公司分别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1年6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针对上述诉讼立案受理。近日,惠达卫浴分别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7049号、(2020)粤0112民初7072号、(2020)粤0112民初7399号、(2020)粤0112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惠达卫浴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抽逃1998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在(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1号和(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及相关高管被起诉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2月11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7)沪01民初675号,判决“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投资差额损失861,147元,佣金损失258.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智慧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日红、大智慧副总经理洪榕、大智慧财务部经理郭仁莉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25日上海高院终审判决(2019)沪民终4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该生效判决,认定立信所、王日红、洪榕、郭仁莉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大智慧已向投资者进行赔付。

近日,大智慧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沪74民初3158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大智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提出诉讼,提出相关责任方向大智慧赔偿861,405.34元等。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张长虹、大智慧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玫作为负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其他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