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精选:华宇软件继董事长后公司涉行贿立案、昊华能源虚增资产近30亿、丹化科技三易财报数据

发布于: Android转发:0回复:0喜欢:0

华宇软件董事长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后 公司也因涉嫌单位行贿收到监察委立案通知书

华宇软件于9月1日上午10:15 左右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的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3月22日,华宇软件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先生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公司直到8月27日才在公告中披露此事。

华宇软件辩称因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前,未出现邵学先生不能履职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论证该事项暂未构成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未收到董事长邵学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议案的意见,邵学先生不能在本次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结合邵学先生被留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韦光宇先生认为上述情况可能构成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公司当时还表示,经了解,上述情况仅针对邵学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

*ST圣亚以原总经理肖峰原副总经理薛景然等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大连圣亚曾于1月30日公告,公司向大连市公安局星海湾分局刑侦大队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公司原董事长王双宏、原总经理肖峰、原副总经理薛景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情况。

截至4月,本案涉案金额已超过2000余万元(含欠付租金、违约金和装修资产收购款),涉及相关责任人员至今未进行离任审计,公司至今无法查明事实,鉴于涉案金额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较大,为挽回公司损失,公司于8月26日至30日期间以肖峰、丁霞、孙湘、薛景然、张宝华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再次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报案。

因本次报案案件尚未被公安机关立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昊华能源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虚增资产近30亿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及市场禁入

8月31日,昊华能源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5号)。

经查,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 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后,昊华能源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承认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昊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昊华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昊华能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关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田会、张伟、于福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耿养谋知悉、组织、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关杰、鲍霞知悉并参与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导致昊华能源年度报告存在多年虚假记载。上述三人违法情节严重,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耿养谋、关杰、鲍霞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耿养谋现任京能电力董事长,所以京能电力也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潜股份存虚增业绩夸大收购标的优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多名高管责任人受行政处罚

8月31日,中潜股份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决定书》〔2021〕13号。

经查明,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顺、时任总经理、董事仰智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明小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继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徐志宏、时任独立董事孙昌兴、时任独立董事鲍群、时任独立董事鲍金红、时任监事会主席冯小燕、时任监事代利、时任监事李志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丹化科技三次修订年度报告数据违反信披法规收证监局警示函

丹化科技于9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89号)。

经查,丹化科技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338,327,801.67元,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上述年报中多处数据、计量单位等编制填写错误进行了更正。丹化科技2020年7月1日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上述年度净利润减少167,015,938.78元。2020年8月7日,丹化科技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第三次修订)》,虽未影响净利润,但对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明细进行修正。

丹化科技2019年年报中上述披露不准确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丹化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高科被165名投资者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判决赔偿4731万元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做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系列案件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公司于9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已对165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判决被告中国高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

国网信通保变电气诉合同纠纷案一审驳回原告请求

保变电气因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国网信通于8月30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保变电气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已一审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7,409元,由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