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判罚力度。比如,某新三板公司在股票发行中虚增营收3亿元、少披露银行借款10亿元,欺诈增发股份,法院判令其赔偿投资者4900万元,公司高管承担最高100%连带责任,疏于核查验证的中介机构承担20%连带责任,“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必追责。”张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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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判罚力度。比如,某新三板公司在股票发行中虚增营收3亿元、少披露银行借款10亿元,欺诈增发股份,法院判令其赔偿投资者4900万元,公司高管承担最高100%连带责任,疏于核查验证的中介机构承担20%连带责任,“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必追责。”张军说。
难道不应该以诈骗罪判刑吗?只是罚款?是不是应该退还亏损投资者所有的钱,同时处募集资金几倍的罚款。由上市公司负责退还募集资金,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按比例承担罚款,并退还保荐费。
问题出在没有严刑峻法!
罚的轻
金融诈骗上亿元,坐牢多少年起步?这个总有参照吧?
文章写得好,说服力强;可惜假。
以钱代罪,一切向钱看才是重点,
这个案例说的是谁,干嘛要某企业,这不应该是公开信息吗?
不理发,说再多无用。
雷声大雨点小
这样说才有力度
做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