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可能会掉进哪些法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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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飒

来源:肖飒lawyer

有老友问,咱是不是可以从网贷行业跳转到助贷行业;未来助贷机构的前景如何;助贷的法律风险是不是也很大?

针对如上问题,我们试着回答,仅一家之言,不作为转型升级的最终建议。

联合放贷之可行性

“助贷”之所以被监管和法律容忍,就是因为其“非贷性”,即金融属性减弱。然而,没有人不垂涎金融行业带来的超额利润和财富快感,联合放贷成为很多助贷机构的“心之所向”。

讨论联合放贷的可行性,从合规角度,我们会重点关注:主体“持牌与否”,也就是说助贷机构是否以合法牌照的身份参与其中。举个例子,助贷机构实控人还有另外一家“网络小贷”或“小贷公司”或“消费金融公司”等,以持牌机构的名义对外展开放贷业务,从形式上是合法的。

如果主体没有放贷资质而从事放贷业务,虽然飒姐认为不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但在欠发达地区往往被当做犯罪行为引发刑事案件。

如果联合放贷是持牌机构与持牌机构之间进行,法律上无虞;如果联合放贷是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合作,则在《放贷人条例》尚未出台之前,还属于违法状态,基本法律后果是:依法取缔。

助贷机构从哪里赚钱?

原则上讲,助贷机构是依附于贷款机构而生存的机构,其主要经济来源是为贷款机构提供某种有价值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如果贷款机构指定第三方支付助贷服务费也可以,譬如贷款机构直接指定贷款企业或者个人向助贷机构支付服务费是法律允许的。

然而,花前李下,为了避免被监管机关、舆论误会,我们建议在协议、合同的处理上更清爽一些,避免出现“代扣”“代收”“资金方”这样的字眼,助贷机构只是单纯的内部服务机构,对外不以自己的名义出现或直接体现在客户服务的合同中,无需签署三方协议等。

有记者朋友继续追问,有牌照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碰钱”,哈哈,有金融牌照当然可以依照牌照规定的内容进行资金融通的工作,金融行业本身就是“碰钱”的行业。

至于助贷机构不能直接“碰钱”是否以借款协议中出现的资金方为区别,我们在实践中会“穿透式”看待助贷机构是否参与放贷的行为,如协议中直接载明助贷机构就是资金方,那当然违反了非持牌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业”的规。

若协议中未直接载明助贷机构为资金方,但实际“资金流向”(从银行账户及现金走向可知悉)还是从助贷机构及其股东转出资金用于联合放贷,那么,我们认为依然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未来,是否要持牌经营?

业界讨论比较多的是“未来只有导流,没有助贷”,也就是说导流这种外化的工作会被多数放贷机构认可并采购;助贷仅仅是过渡性安排,早晚会被银行等大机构中止合作,沦为淘汰者。

从现有信息观察,我们认为监管机关并未对助贷机构有“牌照化”的具体安排;从当下监管技术的更新来看,行为监管是主流,未来无论是什么样名头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只要其行为实质已经属于“金融”行为,那就必须接受严格监管。反过来讲,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其行为不是金融行为,监管也没有心思来“窗口指导”。

助贷,如果把自己定位成“利用银行等渠道放贷”(实践中通常还要承担“保底义务”),那么,其行为已经属于“金融”行为,应该受到严格监管,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把自己定位成“放贷机构”的技术、管理外包商,那么,其行为属于“非金融”行为,无牌照要求,法律环境相对宽容。

同时,我们一定要点一句:银行等金融机构躺在牌照上赚钱,驱赶“助贷机构”兜底,自己享受无风险收益,这样的做法不光彩,鄙视。

写在最后

我们还要提醒各助贷机构,在“套路贷”的问题上一定要擦亮眼睛。在某些“房抵贷”业务中,将款项由银行打给“与借款人有实际买卖合同的交易第三方账户”,然后,这个第三方骗钱走了。

经查,第三方是助贷机构推荐的,这时候,助贷机构如何自证清白十分重要。助贷机构和银行都有义务说明自己已经尽到“勤勉尽责”,对于第三方的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将面临严峻的法律后果。

套路贷的主罪名为:诈骗罪,我们会将比较重要的法规内容附在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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