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下月生效 诉讼离婚中已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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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离婚冷静期”进入倒计时阶段,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同时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实践中,也有关于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近日,民政部门印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分为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根据通知,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针对该问题回应表示,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这是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离婚冷静期囊括进去的背景。民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去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

不过,网络上有不少反对的声音。有些反对者担心,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问题,离婚冷静期会对弱势一方造成多余的煎熬折磨;夫妻一方还可能利用这一个月的时间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恶意借贷、伪造借条制造共同债务,销毁出轨、家暴证据等,使弱势一方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据了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离婚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登记后发给离婚证,称之为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上述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限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登记离婚程序,对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诉讼离婚程序并无限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诉讼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其实也存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有些基层法院由此开始了离婚案件‘离婚冷静期’的尝试。”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向中国商报记者介绍。

例如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不超过60日的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同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对此,游植龙认为,诉讼离婚案件的冷静期应该分情况适用。如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实行,因为那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但不应在只有夫妻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