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公章”队添新人:小雨伞董事长控诉CEO夺权,真章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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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区长

来源 | 东二区

导读:“抢公章”事件再现,这次是网上保险超市(互联网保险平台)小雨伞保险。

5月13日,小雨伞保险董事长徐瀚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称,其公司CEO光耀以胁迫威逼的方式控制了小雨伞保险财务负责人王思越,取得公司财务章和营业执照。

根据徐瀚表述,其合作5年的创业拍档光耀趁徐瀚更换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疫情深港两地被封关的时机,利用公司赋予光耀权力作为管理员的角色移除了徐瀚企业微信和企业邮箱的使用权限。

同时,光耀发公司全员内部信称,因(董事长)徐瀚个人身体及疫情原因滞留香港不能入境深圳。经内部董事会讨论沟通,将专注小雨伞保险海外及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汇报给公司CEO光耀。

而后,徐瀚通过其在天津的助理蒋力用自己力所能及的方式通知全员,“没有我个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可以进入天津职场。”据了解,小雨伞保险的经地址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金座广场5层。

公司大股东光耀“抢公章”

资料显示,小雨伞保险的全称为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获得信天创投数百万人民币天使轮融资。2015年,其获得红杉中国领投的数千万A轮融资,2017年获得经纬中国、天士力资本联合投资的1亿元B轮融资。

资料显示,小雨伞保险核心团队主要来自于腾讯。其中,董事长徐瀚曾在香港多家金融机构担任高管,光耀历任腾讯多款产品的产品负责人(曾任腾讯电商产品总监),CTO韩立炜曾任腾讯电商开发负责人,CPO刘丽也来自腾讯。

根据徐瀚介绍,其为深圳木成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小雨伞保险经纪工商信息和银保监会任命的执行董事,“我的人事变更需要得到我们B轮融资章程里董事会一票否决人红杉中国、经纬中国、天士力资本的书面同意。”

徐瀚

“一个核心创始人居然无法使用公司法赋予他的权力用可以取得全员沟通的企业微信和企业邮箱去和员工沟通让信息的误差最快最短传递。这使得大量员工获取混乱信息。”徐瀚称,光耀取得了信息差异后委托两个同事赶赴天津以胁迫威逼的方式控制了小雨伞保险财务负责人王思越取得公司财务章和营业执照。

根据企查查信息,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小雨伞保险)的全资股东为深圳木成林科技有限公司。后者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3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均为光耀,直接持股24.11%,合计持股28.5471%。

涉嫌非法控制人身自由

对于徐瀚发布的内容,小雨伞保险方面回应称,因公司人事变动安排,正在与董事会和管理层沟通,一切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业务正常运营。关于小雨伞保险的人事变动及公司发展方向,公司会与董事会讨论确定后公布。

不过,小雨伞方面并未否认徐瀚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根据介绍,徐瀚的长江商学院同学兼挚友、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魏会生向徐瀚控诉了小雨伞保险对其侄女王思越的违法行为。

魏会生称,“你们公司(小雨伞保险)的人以胁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对我家人,天津小雨伞员工王思越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光天化日之下,触犯法律,值此扫黑除恶、全国严打之际,我已经报案,会追究到底,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追究你们公司责任。”

对此,徐瀚表示,一周前的5月7日,光耀让其组织一次全员董事会,讨论公司业务规划发展和资本运作相关事宜。不过,光耀改变了原先预设的主题,提议投票改选董事长,所有董事随即离席。

徐瀚认为,光耀的所作所为就是为了非法取得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并逼迫其辞去董事长。徐瀚表示,现委托其哥哥徐斐作为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授权人代表,持有小雨伞保险经纪公章。

徐瀚还称,其在疫情结束后拿到新的身份证就会回到深圳处理一切。待回归正轨时,自己会辞去小雨伞保险 执行董事职务。截至目前,红杉资本与光耀等人并未公开作出回复。

法院:真章并非一定有效

事实上,这已经是近期内的第三起知名的“抢公章”事件了。在此之前,李国庆与当当网,吴忌寒与比特大陆也分别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其中,李国庆于4月26日带人“拿走”当当网公司几十枚公章,并宣布接管公司。

5月8日,比特大陆境内全资子公司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大陆”)新任的法定代表人詹克团在领取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抢走。

根据介绍,抢夺比特大陆营业执照背后的操控者为比特大陆的联合创始人吴忌寒。此前,吴忌寒曾在访谈中表示,自己与詹克团早期为co-CEO(联席CEO),兄弟关系密切。

针对抢夺营业执照一事,比特大陆方面还发布声明称,其唯一合法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刘路遥。公司营业执照依法属于公司财产,不归属于任何个人,因此公司营业执照只可由公司明确授权的人士领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具备领取资格。

今年5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文章称,“抢公章”不只发生在当当内斗,在厦门早有先例。最终,加盖了公章的协议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具有法律上之约束力。

法院表示,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章应当由谁来实际占有和控制,该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确。实践中,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均可能实际控制公章。

若公司内部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代表权可以当然掌管公司公章。但从功效上来看,“假章未必无效,真章也不必然有效”,效力本质上取决于盖章之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