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图片事件”的几点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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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上旬,一个叫《视觉中国》的图片网站因为一张图片被卷入舆论的漩涡。官媒、网媒、自媒体一涌而上,纷纷指责《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利用法律“敲诈勒索”等等不一而足。有些媒体甚至抨击司法机关助纣为孽,助长了《视觉中国》的不良行径。那么,这个网站到底做了什么事情,招致媒体如此的愤怒和“围剿”呢。

事情的起因却是一张图片。一张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华盛顿、布鲁塞尔等全球六地同时发布的,人类用技术手段编辑、合成的首张黑洞图片。按照欧洲南方天文台的规定,黑洞图片和该网站上发布的其他图片一样,实行开放性许可。在注明来源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这意味着,《视觉中国》并不拥有这张图片的任何权利。但《视觉中国》的客服人员居然言之凿凿地对用户说,黑洞图片是该公司获得授权的作品,使用这张图片需要向该公司付费。这无疑是激起舆论愤怒和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此期间,笔者拜读、梳理了几十篇此类评论文章,在此愿就几个涉及网络版权保护的共性问题向大家讨教。

一、网络经营平台能不能从事版权交易业务

有评论文章说,《视觉中国》作为网络经营平台,从事版权经营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稍微了解一点版权史的人都知道,版权集体管理是集中许可的产物。像音乐、图片等这类权利人和使用者众多,权利人难于有效行使权利的作品,比较适宜于集中许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作品授权、定价、使用费收转、执行监督等权利。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移植于西方,且基本上是互联网时代以前的产物。当年我们移植的这些制度,并没有经过国内市场的充分检验。

进入本世纪以来,信息网络开放式的传播方式所形成的巨大优势,不仅颠覆了版权产业的百年格局,也对现有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图片、音乐作品,几乎著作权法列举的所有作品,都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制作和传播。实际上,现在的腾讯音乐爱奇艺视频、百度文库、今日头条等等,几乎所有的知名网站都是网络版权平台。这类平台已经成为作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和方式。即便是集体管理制度建立较早的音乐作品领域,集体管理占据的市场份额也仍然不足半壁江山。

《视觉中国》是一家图片企业,也经营视频和音乐作品。近几年以经营图片在业内知名。拥有一个2亿张图片的作品库。这些作品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的法人作品,一部分是代理经营作品。

首先,《视觉中国》作品库里有一批其作为法人拥有版权的图片作品。例如,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收购的其他图片企业和个人摄影作者的作品;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签约摄影作者不断创作的新作品;另外还有一小部分由与《视觉中国》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业摄影作者拍摄的特殊职务作品。通过事先的合同约定,这部分作品也成为《视觉中国》的法人作品。

《视觉中国》作为上述法人作品的权利人,它对这些作品拥有法律赋予的占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批法人作品,使得《视觉中国》由网络平台服务商转化为图片作品的权利人。

此外,《视觉中国》网站根据合同约定代理经营约240家国内外图片企业和43万名个人摄影作者的图片作品。这部分作品约占其整个作品库的70%以上,是《视觉中国》的主要经营业务。通过网络平台模式销售图片和音乐,这和淘宝、京东等电商模式并没有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淘宝、京东销售的大多是普通商品,而图片、音乐等商品同时还具有版权作品的属性。虽然网络平台模式和集体管理模式都属于版权中介服务行为,但前者的性质更接近于平台交易行为。因此我们有时也把这些经营作品的电商平台叫作网络版权平台。近几年《视觉中国》经营模式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其代理经营的那部分作品。

大家都知道,授权使用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法律从未规定哪些作品可以分散受权,那些作品必须集体管理。版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管理方式应当尽量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便集体管理,也必须以权利人授权为前提。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授权方式。法律也没有禁止互联网平台从事版权交易的规定。我们现在能够做的,应该是依法规范网络版权平台的经营行为。最理性的预期,是在推动网络平台和集体管理模式的融合生长中,探索一种网络版权保护的新机制。

据《视觉中国》提供的信息,迄今为止涉及该网站的绝大多数版权纠纷案件,都是以它们胜诉的结果告终。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也不应理解为司法机关对某个企业的“偏爱”,而是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版权平台的评判取向--承认网络版权平台是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像国家没有为了维护金融体制而取缔支付宝和微信钱包一样,我们也不能为了维护集体管理而取缔网络版权平台。如果这样做,那无异是在逆历史潮流而动。

二、图片作品的版权需不需要加强保护

近几年来,随着摄影设备器材的飞速发展,摄影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创作活动。作为摄影作品的照片已经成为版权作品中产出数量最多,使用率最高的品种。这在客观上推高了图片版权纠纷的权重,并在某种程度淡化了对照片版权的保护意识。目前,图片市场侵权现象严重,已经成为侵权盗版的一个新的重灾区。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地认识。

版权保护的宗旨,就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推动作品的传播使用,促进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便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官方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图片亦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完成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宣传正能量,也不能成为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理由。在这里,没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殊豁免权。官媒更应当是尊重版权和依法使用作品的典范,而不应当总是抱有某种“优越感”。

图片作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作品。无论它属于《视觉中国》,还是属于其他权利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授权使用原则是版权保护的一块基石。如果这块基石被撬动了,版权保护安在?

三、如何规范网络版权平台的经营行为

从著作权法的视角衡量,网络版权平台的法人作品应当是通过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代理经营的他人作品应当是经过合法委托的。网络版权平台在此基础上依法交易并维权,属于合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它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他人图片作品获利,则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对于网络版权服务商来说,这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

《视觉中国》声称,其图片库中的作品都有明确来源和授权方式。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它们销售的或用以维权的图片都是依法享有权利的作品或受委托经营的作品。这种说法是否可信,尚待进一步证实。但至少到目前为止,除了那张黑洞图片以外,还没有发现《视觉中国》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或用没有获得授权的作品去维权的证据。

至于那张黑洞图片,《视觉中国》回应是属于管理上的疏忽所致,且交易并未发生。但无论如何,一个知名的图片网站,试图销售一张没有获得授权且无需授权的图片,这在经营管理上是一个不能原谅的纰漏。《视觉中国》必须通过这次事件汲取经验教训,加强版权资产管理,规范版权交易行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黑洞图片这样的情形。

四、是否应当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

在这次“黑洞图片事件”中,《视觉中国》因为销售一张无需授权的图片而令舆论哗然。无独有偶,有媒体创造的“碰瓷式维权”这样一个概念,也叫人大开眼界。笔者从事版权保护工作几十年,还是第一次听到这样奇葩的概念。什么样的维权行为属于“碰瓷”?下面是近期一些媒体爆料的的情形:

1、有媒体指称一些机构用没有获得授权的他人照片索赔。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网络平台服务商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或者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向第三方索赔,这不是什么维权行为,而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证据确凿,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把侵权行为和维权行为混为一谈,既不严肃且不专业。不利于鼓励公民依法维权和国家的版权保护。

不知媒体所指的“一些机构”是不是《视觉中国》这类的图片网站。在这样的问题上,媒体说话应当谨慎、负责,而不能仅仅是道听途说。

2、有媒体指责一些企业以维权为手段要求使用者签订购买图片合同,这在业内称为“以打促销”行为。即权利人要求侵权人通过购买授权的方式代替赔偿。这是目前在维权活动中比较普遍和常见的做法。对于图片、音乐、视频、文字等作品的权利人来说,依法抵制侵权行为,推销自己的作品,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合理合法,无可厚非。难道偷人家的东西是对的,让你买人家的东西反而错了吗。

3、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前些年转载不规范的文章、照片,动辄索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版权费。如果上述报道是在指责某些企业的维权行为,这种说法就更显得缺少法律常识。前些年是指什么时候?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开始实施的。这意味着1991年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道因为前些年人们版权意识淡漠,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以原谅,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应该受到指责吗?

4、有的图片机构一年要打数千个著作权官司,赔偿标准动辄每张照片上万元。诉讼利润已经成为某图片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一些企业和个人趁著作权侵权裁量尚不完善、不规范之机,将维权异化为一本万利的暴利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条由照片拍摄者、行业协会、图片公司、律师等组成的灰色利益链。

上述说法来自于一些媒体的报道。不知道这些说法有没有事实根据,也看不明白他们想要表达什么意思。笔者希望就此表达几点看法,以正视听。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赔偿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些年来,业内关于法院判赔数额太低的抱怨不绝于耳。一张图片、一首歌曲、一个软件判赔几百元的案例比比皆是,能赔到上千元已经皆大欢喜。鲜少听到一张图判赔一万元的情形。上述媒体评论的情况和业内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大家不信也罢。《视觉中国》虽然是一个比较重视维权的企业,但说它的主要利润来自诉讼判赔,似乎有点评价过高了。其实,即便真是那样,依法维权所得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应该理直气壮才对。如果没人侵权,怎么会有判赔呢。

其次,著作权就是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作品使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权利。摄影作者、图片网站、行业协会、律师等组成的是一条合法的利益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种合法权益是一种灰色利益,那么,著作权法大概也应该是灰色的了。

另外,还有媒体称,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了版权保护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发展的法治生态环境。言外之意,是目前版权恶意诉讼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了媒体的发展环境。笔者不知道这些耸人听闻,似是而非的评估是依据什么做出来的。笔者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目前无论就北京地区还是全国而言,版权案件不是诉讼过度,而是亟需加强。这应该是业内人士的基本共识。

至于版权恶意诉讼影响媒体发展说法,笔者更不敢苟同。无论是官媒、网媒还是自媒体,如果有哪家媒体因为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影响了发展,那我们就只能集体无语了。

国家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网络版权企业,《视觉中国》应当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媒体也可予以监督和批评。但对它依法维权的行为说三道四是不够公道的。

其实业内明眼人都知道,因为维权,《视觉中国》这几年确实得罪了一些媒体。

我们非常希望看到维权成为一本万利那一天早些到来。但在现实中这还只能是一种奢望。原创: 韩志宇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


全部讨论

2019-05-23 09:21

这篇发布更早,宣宏量是副秘书长,由此可见官方态度。

2019-05-23 09:11

昨天已经看到这篇文章,首都版权联盟归属北京市版权局,韩志宇是秘书长。文中可以看到官方对版权保护的态度,对媒体乱喷的批评。

2019-05-23 14:34

理性

2019-05-23 09:27

是时候管管喷子的臭嘴了

2019-06-01 09:41

客观、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