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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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再次联手,同时发布了可转债指引(征求意见稿),两市指引内容基本一致,征求意见7月8日起截止。可以说,这是继6月17日沪深两市适当性管理和转债交易实施细则之后的又一个重磅新规。有以下表述值得关注:

1.转股价下修方面,有1处表述值得关注。“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前一句话,在2020年证监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就有表述,目前绝大多数转债都依规执行,但也有部分转债并没有及时宣布是否下修,此次修订增加了后一句话,不披露的视为本次不修正,预期更加明确。

2.赎回方面,有4处表述值得关注。第1处“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这与前面转股价下修的规定思路一致,都是为了让预期更加明确。

第2处“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明确了赎回的实施期限。

第3处“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相当了新增了一个赎回“冷却期”,放弃的3个月内不能再次强赎。而且,还规定了下一轮强赎的起算时间,这明显是针对荣晟转债强赎引发的争议而打的补丁。

第4处“可转债自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或转债”。这条相当于人性化,目前绝大部分强赎转债的最后交易日和最后转股日是同一天,万一疏忽错过了最后一天,只能血亏以100出头一点的价格被强制赎回,现在最后转股日比最后交易日晚了3天,相当于开了一扇窗,万一疏忽错过了最后一天卖出的“门”,还留有继续转股的“窗”。

3.回售方面,有1处表述值得关注。“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这明显是针对当年的辉丰转债,当时辉丰转债触发了回售,但2个月之后资金才到账。

此次的可转债指引,与6月17日的交易实施细则,都是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落实,分别从信息披露和交易机制两个方面对转债存续期的全流程业务进行了规范,共同构成了交易所层面的转债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以后,转债市场会更加透明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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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3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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