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企业的无奈啊,厂房设备都建了,你突然发个文件要收消费税。我原来卖烤串,店建好了,钱花了,你却突然説烤串交税,那我包个饼吧,改淄博烧烤了,也没错啊。你非要收到破产。
另外:《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中,将芳烃类化工产品定义为: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根据这个政策,芳烃和衍生品显然不是同一种产品。如果后续政策认为重芳烃衍生品需要交税,也应该写"重芳烃及其衍生品"。
这也是企业的无奈啊,厂房设备都建了,你突然发个文件要收消费税。我原来卖烤串,店建好了,钱花了,你却突然説烤串交税,那我包个饼吧,改淄博烧烤了,也没错啊。你非要收到破产。
你这逻辑不成立,重芳烃衍生品可以卖给重芳烃老客户,不等于说两者就是同一种产品,至多说两者存在某种相同的用途。如果说重芳烃衍生品不能加入燃料油,那么博汇改进升级就是再合理不过了。如果说客户是加入燃料油,那么政策确实应该将重芳烃衍生品纳入其中。这需要宁波税务局去建议总局去修订法规,然后依法征缴。$博汇转债(SZ123156)$ $博汇股份(SZ300839)$
如果能到这一步就简单了,独立第三方公开科学检测,就具有说服力了。
(银线案不具可比性。银线与银,是同一种物质,银的所有用途银线都有;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主要成分完全不同、性质不同,用途不同,重芳烃衍生品也不能替代重芳烃用作燃油添加。)
其实问题的关键你我是有共识的,核实博汇生产的到底是不是重芳烃衍生品,成分与重芳烃是否能严格区别开。
当然,你我有共识是没用的。还需要宁波镇海税务能够真正下场,双方公开公平公正来讨论这个问题,给出一个经得住检验的结论。$博汇转债(SZ123156)$ $博汇股份(SZ300839)$
这里还有个问题。是不是真的有【重芳烃衍生品】这个产品?是企业自己宣称的还是市场真实存在的?实质差异是什么?不太恰当的比方,如果有人说鸡肉玉米火腿肠不是鸡肉火腿肠,税务部门肯定不会同意。
那我继续解释,您看看是否清晰。
重芳烃可以加入成品油。如果细分,是指液体重芳烃可以加入成品油,成分以C9和C10为主。而以C11以上为主要成分的固体重芳烃则用来作为橡胶、沥青添加剂。而过去博汇生产的重芳烃就是固体重芳烃。技改后的重芳烃衍生品则是C25-C55为主,依然可以用作橡胶、沥青添加剂。
所以博汇的客户可以完全平移。(依据博汇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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