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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市新规:

(一)一般规定

1、退市风险警示*ST 字样;

2、其他风险警示ST 字样;

3、主动终止上市可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

(二)交易类强制退市

1、A 股连续120交易日(连续90日公告)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

2、B 股连续120交易日(连续90日公告)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

3、A&B 股连续120交易日(连续90日公告)分别500万股且100 万股

4、A股/B股/A且B股连续20交易日(连续10交易公告)收盘价均低于1元;

5、连续20交易日(连续10交易公告)收盘市值均低于3 亿元;

6、连续20交易日(连续10交易公告)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 人。

(三)财务类强制退市

1、(追溯后)净利润(扣非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扣非主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低于1 亿元;

2、(追溯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被出具无法/否定表示意见意见的审计报告;

4、以上指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四)ST时,重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撤销ST:

1、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2、购入一个完整经营主体,管理持续三年以上;

3、模拟财务报表。

(五)规范类强制退市

1、期限内且停牌2个月未披露年/半年度报告;

2、1/2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停牌2个月内未能保证;

3、期限内且停牌2个月存在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未改正;

4、期限内且停牌2个月存在信披/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未改正;

5、期限内由于变化导致连续20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解决;

6、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1)首发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虚载营收连续2年合计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收合计金额的50%; 或者虚载净利润连续2年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 或者虚载利润总额连续两2均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 或者虚载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合计达到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2、恶劣严重损害郭嘉利益、社汇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其他风险警示

1、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的余额在1KW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1个月内解决。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被第一大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的同执行。若已消除,撤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2、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在1KW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1月内解决。(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若已消除,撤销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3、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4、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否定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若整改完成,撤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年内部控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5、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6、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消除,撤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8、以上至少每月披露1次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9、提交撤销申请材料,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