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浅谈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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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接手了后者在中国的业务 ——优步中国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代价是滴滴出行20%的经济权益。一时间,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的消息引发大量关注和探讨,原因之一就是以滴滴、 Uber为代表的网约车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对人们的出行产生了深刻影响。每个创新者都希望自己的创新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以免被他人快速模仿复 制,今天小i就给跟大家简单聊聊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
一、商业模式专利保护
专 利制度是激励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制度。专利制度通过给予发明创造拥有者特定期限的合法垄断权,换取发明创造拥有者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技 术方案,使发明创造拥有者在合法垄断期限内获得超额回报,同时使现有技术不断丰富,实现发明创造拥有者与社会公众的双赢。在各种知识产权中,专利能够对符 合条件的创新思想给予垄断性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价值。
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比较复杂,各国专利局对于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一开始是拒绝的”。传统的商业模式创新往往被认为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通常被排斥在专利保护对象之外。直到1998年的道富银行案,DUANG,开启了美国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序幕。此 后约十年间,商业模式专利在美国风起云涌,并先后影响到日本、欧洲等多个国家或地区。但是直到今天,商业模式专利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即使 在商业模式专利广泛应用的金融和电子商务两大领域,并未有充分证据显示商业模式专利对于产业带来了更多的研发投入和利润回报;相反地,它却带来了无休止的 诉讼和商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的成本。
我国对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商业模式获取专利保护难度较高。我 国的专利有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商业模式相关的主要是发明。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 案”。因此,商业模式要在我国取得专利保护,首先必须属于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的解释为: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 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通常通过三个要素来判断: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 情形,其中与商业模式相关的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一项商业模式创新被认为整体上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自然不能获得授权。我国专利法 还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一些商业模式创新往往被审查员认为缺乏创造性予以驳回。
二、商业模式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除 了专利以外,与商业模式相关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精心维护后形成的品牌效 应,能够强化消费者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使消费者产生忠诚度,进而使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或者获取品牌溢价。但是对于后来者模仿创 新者,尤其是创新者弱小而模仿者强大时,商标几乎无能为力。
现在的商业模式创新,通常与计算机或者互联网具有紧密的联系,软件往往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是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并不保护思想。如果模仿者利用了创新者的商业模式思想,自行编制出能够实现相同功能的软件,并不侵犯其著作权。
商 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往往具 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包括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悉范围、明确知悉者的保密义务和侵权责任。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 性,商业模式的一些内容往往不得不公开,并不能全部用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业模式创新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商业模式创新成为一种重要的创新形式,社会对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16年7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规定的第33项重点任务是,“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负责)”。今后我国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哪些变化,需要时刻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