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变敲诈勒索 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没觉得怕只觉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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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的李洪元没想到,一笔30万元的离职补偿款会换来251天的牢狱之灾。

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30万。

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李洪元称,这笔30万的款项属于“离职经济补偿”:他在华为工作长达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30万。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称,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的代理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认为,本案关键之一在于款项是通过私人账户转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谢连喜说,李洪元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包括两个要件,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要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财物。

谢连喜说,李洪元不具备非法性和强制性两个要件,“向公司提起的经济补偿是合法的,他本人也没有进行威胁或要挟,逼迫对方交付财物。”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

据李洪元讲述,不起诉的直接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他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其中未谈及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

李洪元为此失去了251天的人身自由。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洪元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0万元的国家赔偿;同时会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及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月30日,深圳宝安,李洪元。张金平 摄

以下是《极昼》和李洪元的对话:

“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

极昼:被拘留时,你在做什么?

李洪元:2018年12月16日一早,我一个人在家,警察上门把我的电脑、手机收走,问及犯罪事实,他们说是“涉嫌职务侵占”。进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9年1月22日,我收到了逮捕证,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直到4月份,检察官跟我说,公司举报我敲诈勒索30万。

我还挺高兴的,甚至还有点兴奋。因为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

极昼:“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是什么?

李洪元:那笔约30万元的离职赔偿(转账记录),以及三个人的口供。这笔钱当时(2018年3月8日)是由周某(部门秘书)从她的个人账户转到我账上的。

极昼:这约30万元的款项具体是怎么来的?

李洪元:这是税后离职补偿款。华为的劳动合同是四年一签,2017年底,我合同到期。当时我的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都跟我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

这是公司选择,我尊重。我提出了2N的补偿方案(注:2N指的是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在华为工作12年,应该补偿24个月的工资。

我和人事谈判的时间是2018年1月31号,长达2小时12分24秒,整个过程很愉快,有说有笑。我从来没有谈及任何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并且遵从要求签订了书面离职协议。协议上明确,我将在一个月之内收到30万元的税后补偿款。

2018年3月8日,我从老家返回深圳,到公司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了确认书,当天晚上,我收到通过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转过来的约30万元。

极昼: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离职补偿的做法,合理吗?

李洪元:我有一位前同事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离职赔偿款。我以为这是公司在许可范围内的一次变通行为。

极昼:你刚才提到内部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公司报案的事由,正是你以举报部门主管和部门业务违规进行要挟,勒索人民币约30万。

李洪元: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我发现了业务造假问题。2016年11月21日晚间10点24分,我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

随后,我察觉到我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打击报复。2017年7月,我被彻底边缘化。后来,我就随身带着录音笔,这个习惯挽救了我。

2018年2月2日,华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对逆变器业务部业务违规责任人的问责决定》。不知道这份问责决定,是否是因为我的举报导致,但证明我举报的事实确实存在。

极昼:做这个举报的目的是什么?

李洪元:我想过后果,但没想过会以坐牢为代价。我当时以为公司高层会见我,给我一个说话的机会,以此来实现我的职业提升。

“我没觉得怕,只觉得冤。我是一个实用主义者”

极昼:从被拘留到被逮捕,你向警方提供过哪些证据?

李洪元:提审的过程中,我写过一份“自辩书”。除此之外,最直接的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

录音内容,是我离职的时候和当时的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金额的过程。我们谈话并没有涉及到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金额的事实。

后来,我妻子在我朋友的电脑上找到了这段录音的备份,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检察院。

极昼:在这期间,跟华为是否有过沟通?

李洪元:没有。从去年3月8日拿到补偿款至今,华为的人从未直接找过我。我妻子坚信我无罪,她也没有去找华为(沟通调解)。

极昼:在看守所,你的生活是怎样的?

李洪元:我没想到会在里面待251天。

我一直处在等待之中,等家人帮我请律师。我妻子去找过法律援助律师,但那名律师认为我有罪。后来我妻子就蹲在深圳第二看守所门口,最终在那里找到了代理律师。

4月开始,律师每个月都会来和我深入沟通1次到2次,每次大概1小时,一共来了5 6次,律师一直坚信我没问题。

(在里面)我每天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发呆,思考我以后应该走怎样的路。从法律角度讲,我的遭遇从头到尾就是一桩冤案,但从经济学或者个人的角度来讲,这可能是自找的,也可能是对个人价值的加持。

极昼:这段经历,对你、家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李洪元:在拘留期间,我爷爷去世了,90多岁。我猜他肯定知道了我的事情。我妻子本来在老家照顾女儿,因为这件事,她到处奔波。直到现在,我们还不敢把事情告诉女儿,不过随着网络的曝光,估计她也知道了。

极昼:能谈谈你的个人经历吗?

李洪元:我出生在普通的工人家庭,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读计算机专业。高考前在奥林匹克竞赛中拿到浙江省赛区的第一名,这是我到现在都引以为傲的荣誉。

2005年10月,我进入华为,12年里,我一直是基层员工,从未升过职。当时选择这里最直接的原因是工资高,2005年,我在老家每月只能拿到2000块工资,华为有9000块。我一直是一个人在深圳奋斗,女儿在老家长大读书,妻子照顾家里。

极昼:整件事的过程中,有害怕或后悔过吗?

李洪元:害怕?我没觉得怕,只觉得冤。我是一个实用主义者。

极昼:你对未来有什么计划?现在最大的诉求是什么?

李洪元:(从华为离职后)我没有其它工作。我今年42岁,不适合去公司应聘,更适合创业。我在看守所里遇到很多跟我有类似经历的人,不敢说他们是冤枉的,但觉得能做点什么,我希望未来能做一些跟司法平台相关的工作。

我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与华为高层达成一次沟通,但我们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我的社会地位无法和他们沟通,我在想是否能够借助更大的资源来做成这件事情。当然,这里有我的一点私心在。

文|张金平 蔡家欣

编辑|胡大旗

芯智讯点评:关于此案,芯智讯此前在第一时间就予以了报道,不为别的,只为“公义”二字。即便是我们微信上的推文被以“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的名义删了之后,我们仍然坚持(咨询律师后得到的答复也是,我们发布的内容完全没有问题)。

对于此案,通过此次当事人李洪元的正面接受采访,也进一步还原了事实。

但是仍有几个不得不说的问题:

1、从李洪元的表述来看,其应该在被捕之后很快就提供了那份长达两小时的录音,在这份“铁证”之下,为什么检察机关还要两次要求公安方面“补充侦查”?这也直接导致了其被羁押了251天!为什么不能保释?

2、李洪元成功脱罪的关键就是那份长达2小时的录音,但是这份录音证据竟然是通过李洪元妻子从李洪元朋友的电脑上找到后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检察院。而法院判决书显示,李洪元的录音笔中的原版录音以及其电脑上的录音拷贝在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才被公安机关体交。但在其被捕之时警察就上门将其电脑、手机等物品收走了,按理来说,只要李洪元告诉警察其有证据在其电脑或录音笔当中,那么这份证据就应该被呈送到检查院,具体事实如何,目前还不清楚。但是,如果李洪元在谈判中没有录音或者没有将录音多拷贝一份放在朋友电脑上,那么结果又会如何呢?

3、从李洪元的自述以及网上知情人士的爆料来看,导致李洪元此次被套路的关键原因可能是其之前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举报了业务造假问题。对于公司来说,对于员工的这种处于公义及公司利益出发的行为应该鼓励和表扬,但是实际结果却是李洪元被边缘化,被劝退,乃至此次事件的发生。联系之前的HR胡玲举报后,最终选择辞职,以及那句“不要相信HR”,不禁令人在想,这家大公司到底怎么了?容不下说真话的人了吗?

4、网上很多人说劳动法规定的裁员赔偿就是N+1,为什么李洪元要2N赔偿?其是不是以举报或者曝光公司内部负面来要挟的?其录音可能也只是录了对自己有利的?

首先,劳动法确实只支持N+1的裁员赔偿,但是李洪元并不是被裁员,而是被劝退。李洪元在华为工作了12年,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行为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文章显示,华为与李洪元仍然还是签的四年一签的固定合同。李洪元仍能够胜任现有工作的情况下,华为是不能辞退李洪元的。要劝退可以,李洪元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即2N赔偿,这个劳动法支持的。不过据了解,华为是每8年换工号,即主动辞职再入职。所以,有很多人说,这只能按后面的4年赔N+1。不过,深圳地区似乎有特殊规定,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入职的,只要这个离职原因不是因为员工过错性被单位解除的,那么,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连续计算的。所以华为不管怎么买断,只要半年内再次入职,工龄应该是持续计算的,按这个算法华为实际上是不能在李能胜任当前工作的情况下劝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李要求2N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一个在华为工作了12年的基层工作人员,拿2N的赔偿才30万的赔偿,这真的很多?一个人把最好的年华奉行给了华为,12年的时间,换算之下,一个月平摊也就1万多点。即便是之前的8年确实是辞职换工号再入,那么剩下的4年的赔偿,要求2N,按其税前的30万算,算下来大概是4万,这对于在华为干了12年的员工来说,应该也算是还不错。不过,42岁了在基础岗位工作了这么多年,被劝退出来,能干什么?再就业并不容易。这样算,30万的赔偿多吗?

另外,如果李洪元只是录取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那么华为方面完全可以提供“真实存在的,对李洪元不利的证据”,可惜并没有,而且法院判决也很清楚,李洪元无罪。

最后,被华为方面用来证明李洪元敲诈勒索的关键证据竟然是华为内部员工向李洪元的私人账户记录,以公司名义支出的款项,竟然是从私人账户转出,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虽然国内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但是大公司要这么做,是出于什么考虑?避税?应该不差那点钱吧,而且给李洪元的30万还是扣税后的。

编辑:芯智讯-浪客剑

全部讨论

2019-12-01 20:35

感谢网易HR带来的“职场套路大讲堂”第一期“教你怎么省下n+1”,接下来让我们有请华为HR,为我们带来第二期:“省不下,就送ta进大牢”

随手加几个tag帮助扩散$上证指数(SH000001)$ $贵州茅台(SH600519)$$中国平安(SH601318)$

讨论已被 凨凬侠 删除

2019-12-01 23:47

听我的,千万别回鹅城了,你弄不过黄四郎,带上银子走吧

2019-12-01 16:38

也不看看华为什么背景,还敢跟华为要钱,大华为威武。

2019-12-01 17:41

为了三十万残害员工 华为做的好

2019-12-01 14:47

一方之言吧,我们迷你公司,辞退一个底层员工,也给了8万多,没二话,华为一年离职的该有几万人吧,华为为了30几万,挖坑坑害一个员工不合情理,而他的赔偿也超过通常的n+1,法律判他无罪,个中内情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

2019-12-01 17:12

华为HR这个事上有问题。

2019-12-02 01:19

枪毙,不爱菊花就是叛国分子,啥也别说了,抬走

2019-12-02 09:23

补充一下为什么李在华为8年买断一次的情况下还可以用2N要求赔偿,因为深圳地区有特殊规定,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入职的,只要这个离职原因不是因为员工过错性被单位解除的,那么,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要连续计算的。
所以华为不管怎么买断,只要半年内再次入职,工龄应该是持续计算的,按这个算法华为实际上是不能在李能胜任当前工作的情况下劝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李要求2N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2019-12-02 00:36

这个企业现在有点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