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的非常有道理,逻辑缜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华晨集团还没有完成交割,因此沈阳汽车无权使用华晨集团的资产。
那么沈阳汽车作为华晨集团的出资方,能否
要求华晨集团进行分红呢?
也不行。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所以,沈阳汽车想用华晨集团的钱,必须要先交割。
因此,在目前这个节点,沈阳汽车无权使用华晨集团的资产,那么华晨中国是否分红给华晨集团,也就没有意义。
由于交割的前置条件,就包括所拍卖的“0.44%华晨中国股权”处置完毕。
而之前的拍卖已经终止,这意味着公司无法在第一期款前完成交割。
这也意味着第1期的投资款必须由沈阳汽车自己解决。
因此,沈阳汽车得到注资自己还钱,是必然结果。
由于2-5期投资款均约定,华晨集团满足交割条件10日内或法院裁决通过后若干月“孰晚”。
因此,未来沈阳汽车的投资款均需要满足“交割”这个前提条件。
那么如果华晨集团资产一直不能交割,难道可以一直拖下去吗?
并不是。
重整计划约定债务的最后支付时间为,最后一期投资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法院裁决通过24个月内“孰早”。
也就是沈阳汽车最多拖到2025年8月。
而如果拖到最后期限,华晨集团还不满足交割条件,也就意味着全部的投资款都需要沈阳汽车自行解决,这几乎不可能。
所以本次重整计划势必要依赖华晨中国的分红。
但根据《破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六)规定,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如果在交割前华晨中国分红,实际上需要由管理人,而不是沈阳汽车推动。
根据《决定书》(辽01破21-10)披露,管理人中:组长为沈阳人大副主任,副组长为沈阳国资委副主任等担任。
而沈阳汽车为沈阳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存在着和管理人顺畅沟通的客观条件,因此,我们将两者放在一起共同分析,不再考虑两者决策分歧。
综上,由于沈阳汽车自身无法解决全部投资款,因此势必需要使用华晨集团资产。
又由于不交割完毕,就无法使用华晨集团的资产,因此沈阳汽车有着尽快交割的动力。
否则,它就要在2025年8月独自出资116亿。
同时也是因为华晨集团无法交割,所以华晨中国也没有分红动力。
罗辑认为,未来当华晨集团即将满足交割条件时,华晨中国才会推动分红,以保证交割时,华晨集团已经有了足够偿债的钱。
这样才可以保证,沈阳汽车可以及时(十个工作日内)使用这部分资金。
而最坏情况,沈阳汽车可以在重整计划最后期限完成交割,也就是2025年8月。
当然在这之前,华晨集团和沈阳汽车需要筹集116亿,并一次性偿还如果全部依赖分红解决,按照持股30%计算,需要分红386亿,每股7.66元,为目前股价的214%(以人民币计价)。
否则就是在这期间,由管理人发起私有化,再通过出售“华晨宝马”或借贷等行为偿还债务。
从结果来看,这笔买入的推出时间变长了,但我认为逻辑依旧没变。
并且,华晨中国年报也很可能没有分红计划,这可能会再一次引发市场非理性大跌。
但无论如何,华晨中国只是在当下没有分红的理由,而不是分红理由消失了。因此,年报后如果有好价格,我会再买一些。(本文首发于2月6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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