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轻女家庭出身的广东深圳刘女士 我大胆盲猜籍贯是某些爱吃辣椒省份
离了个大谱,虽然说法律上是父母配合和子女都属于第一继承人,但是现实中很明显,应该是配偶和子女是第一,父母该是第二。父母的权益可以通过被赡养的权益进行保障。
没什么不合理的,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女儿亡故用一部分遗产尽赡养义务怎么就不合情合理天经地义了。
一点都不合理、应该修法、父母留下的财产只能算个人的、不知道为啥默认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有问题吧,夫妻是共同财产,子女和父母不是,咋父母还继承呢?岂不是一有人走了,就可以去分配财产了
合法但不合理呗
婚姻法亟待修改,建议除婚生子女外夫妻没有共同财产
不合理之处在于刘女士未定遗嘱,若定遗嘱,遗产大概率与其父母无关
意思是夫妻资产的一半拿出来丈夫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