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应如何规避股市监管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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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赘言,直击关键。

本文核心内容:企业实体是政府经济源泉的奶牛,市场投资者就是养牛人,任何时候处罚不能伤害奶牛和养牛人,慎退市,多培育奶牛,发展经济。加大法律责任,处罚要针对加害人,处罚要刑法优先,其次经济处罚。减少监管责任和企业行为约束。强维护。

一、监管失败的风险

(1)国家间经济竞争,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公司上市来助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及拟上市的公司的实控人或经营管理者有造假的动机。亦就是说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更快地发展经济,培育更多的更好的奶牛。企业实体是政府经济源泉的奶牛。培育一头产奶量高质优的奶牛是多么的不容易。

(2)现行法律法规在预防造假犯罪方面,舍本逐末,处罚指向性错误,潜在地鼓励了造假。例:证监会经调查证实,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其他行,于是处罚实控人及公司一干高管警告、罚款顶格90万,同时罚上市公司若干,实施风险警示,甚至给予退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请问,这能阻止以后的侵害上市公司吗?上市公司仅是平台,就如驾驶员与车辆的关系,造假者主要是大股东及一些欲谋私利的高管。你罚他几十万时,其实他在相当长时间已从上市公司攫取利益早已可能几千万,甚至几十亿,并可能转移到国外,这点罚款处罚对他算什么?而且我国的刑法对这类量刑实际上并不多且刑期也不能算严厉,另犯罪者也已可能滞留在国外,如某贾,难以领刑。受造假侵害的上市公司本是已受伤的奶牛,市场投资者就是养牛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处罚,就是二次伤害为奶牛提供奶料资金的市场投资者。退市处罚,更是直接就把市场投资者坑杀。处罚越重,对市场投资者伤害越大。有的说投资者可以向造假的上市公司索赔了,这就更奇怪了。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是所有投资者的,赔偿难不说而且巨额索赔必然导致股价再一次下跌,向上市公司索赔等于向自己索赔。何理?况且危难之中的公司,在股民索赔排在公司各项债务之后,索赔者几乎难有赔偿可能。请问,如此受害人与加害人不分的处罚,不是在鼓励造假,加罚市场投资者吗?如此处罚,只会更加加大监管失败的风险,更坏的最后的结论是市场投资者会问是真监管还是假监管(从实质上说)。

(3)监管部门内部一部分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勾结。

监管风险最大的来源就是上述第2条,处罚指向性错误与不对等。

二、如何规避监管风险

(一)首先要认识以下3个问题

1、发展股市的目的

似乎理解了,其实理解没理解,我疑问。

发展股市就是为了从多方面中的资本市场这一块来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基础就是要培育更多更好的实体经济。企业实体是政府经济源泉的奶牛。奶牛越多,经济活力越强,国家抵御风险能力越强。国家设立科创版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伤及实体就是伤害国家经济,因此,任何处罚措施不能伤害政府经济源泉的奶牛

2、市场的基石

市场的基石是什么?许多人说是市场各主体,真实地批露信息等。其实基石的基石就是市场投资者。他们为市场提供资金血液。没有他们提供资金血液,市场就是空中楼阁。市场投资者就是养牛人。无论什么时候,市场投资者投资行为不犯罪,除自己承担自己判断失误带来的操作风险外,不应该承担其他任何的伤害。针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要区分加害者和受害者,退市处罚,更是鲁莽粗暴地对基石的摧毁。因此,任何处罚措施都要不能伤害养牛人

3、什么样的上市公司该退市

(1)违法生产、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的企业,长期生产不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的已上市公司。

(2)长时间股权治理结构及持股分布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企业。

(3)长期亏损(至少5年,3年都短了),净资产为负,企业现状不能实施改变的企业。

至于股价低于面值就要退市,是什么道理?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要保护、培育更多的合法的经济奶牛,决不能做让奶牛数量减少的事,更不能伤及基石。如果这样,就违背了国家设立资本市场的初心,也不符合现在为什么要设立科创版的要求。因此,任何处罚措施时都要检视是否损害了我们设立股市的目的。

(二)、规避风险的措施

措施就要达到保护政府经济资源的奶牛和市场基石,这是第一要务,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1、管

上面已对加害人与受害人加了阐述,管住了加害人,也就是从源头实施了风险管理,也就从源头保护了政府经济资源的奶牛,也就从源头保护了市场投资者这块市场基石。上市公司是受害者,不应受罚,更不应受退市几乎资产归零的处罚。

(1) 对加害人第一是刑法处罚,其次才是经济处罚。为什么经济处罚是其次呢?因为等你发现大股东、实控人或企业管理层舞弊时,可能已过去二、三年,甚至更长,他们截取的利益可能已挥霍或转移国外,追回很困难。那么首先应考虑是刑法,根据情节不等,判1年2年5年10年或长期,如造假或侵害至上市公司发生3000万就判5年8年的,同时还要追回资产损失。让做假者没时间花,他就会考虑造假、侵害的恶果,就望而生畏不敢侵害和造假。为防止能够造假和实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人跑到国外,难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们在法律上可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在国内居然不得少于多少天,如260天或300天的规定,每次出国要经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报备,超多少天以上要经批准什么的。未经批准,在国外连续多少天以上自动失去相应高管职位。如此,你犯罪了,哪里逃?对有可能主观故意配合造假的,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保荐人、关联银行、监管部门内贼等同样酌情量刑、处罚。

(2)对造假者及侵害人的经济处罚, 罚没当事人不当收入,应首先补偿上市公司,超过上市公司补偿外金额才作为国家罚没收入。这实质是对市场投资者的真正保护。

(3)科创版虽然设立回购制度,但实施起来将有很大困难,等你发现问题时,已过了若干年,可能钱已被实控人套现移走,已没钱回购。因此,完善制度第一还是刑法。否则,风险可能会陆续爆炸。

2、放

(1)放审批 上面扎紧制度的笼子后,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增发等,证监会只作适当性审查,形式要件齐全,手续完备,数据没有明显的不合理,一律放行。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备案制,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发行或上市交易。同时,证监会向市场公告,放行不等于证监会认可全部信息真伪,不保证公司发布的信息均是真实的,无遗漏的,一切风险交由市场投资者判断。证监会只把握发行节奏和行业倾斜。证监会有权在以后实施检查,对造假等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移交司法处置。对配合或不尽职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追责,直至移交量刑。这样,证监会还有什么监管失败风险?

如果又想掌握审核审批权,那就要:欲戴王冠,必受其重。

(2)放市场主体自己行为 曾经某人指责,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如10送20,全世界都没有。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分红送股是企业主体行为,监管部门如有疑问,可要求企业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3)不要把投资者应承担的市场风险揽在怀里 市场有一定的炒作,有助于活跃市场,也是难免的、正常的。投资者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欲追涨杀跌,必要承受其风险。买卖股票,是自己根据市场、企业已批露的信息作出的个人判断,风险自己负责。对并购重组资产作价是否合理,行使自己股东权利。交易所只要求企业全面批露相关信息,不能利用权利擅自停牌,只作风险提示。

3、护

护就是要维护投资者的正当合法的利益。在建立相应的刑法和经济处罚制度后,证监部门就是检查,有没有违规。违规不是证监会责任,就如小偷偷窃不是警察的过错一样,但是监管、防犯是你的责任。

(1)检查信息批露,列出企业需要信息批露的清单,让企业逐项对照检查,是否按规定批露了?违规,就处罚相关管理责任人,包括上市公司有关管理人、审计师、保荐人、银行等,对其罚款,而不是罚上市公司,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置。

(2)检查内幕交易,有没有利用内幕交易,就进行不正当获利。如有,就处罚相关责任人,罚款,而不是罚上市公司,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置。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要追偿退补上市公司。

(3)检查有没有财务造假,包括并购重组材料,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有,就处罚相关责任人,罚款,而不是罚上市公司,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置。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要追偿退补上市公司。

(4)当上述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代表市场投资者启动保护程序。证监会除监管外,还应申请设立国家追责部门向侵害人追偿(注意:不是向上市公司追偿),而不应该由无数股权极度分散的中小投资者难以投诉或疲于奔走投诉无门。这才是对市场投资者的呵护,对资本市场的呵护。

(5)对市场过度炒作,是善意提醒风险,而不是警告。

信心比阳光重要,公平正义比信心更重要。

我想,如果做到了上面,法度严明,不做杀奶牛,不做伤害养牛人的事。证监部门就是一个权威信服的部门,受市场投资者敬重的部门。对股市的信心也必将提振,指数增长也必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