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银在《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归集康得新122亿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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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责任,首先要明确《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现金协议或协议)法律效力及协议中的各自角色、责任,然后才能确定122亿应该由谁归还。

一、协议的法律效力

现金协议实施资金归集实际上已将一个法人单位的资产转移到另个法人单位,这种转移必须合同要合规,有明确的授权,否则,银行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北京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明知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安全性、独立性等要求,签署协议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北京银行在合同法审时,风险控制不知为什么竞然无视法律规定,违反上市公司法理准则、康得新公司章程及交联交易制度规定,签订了该现金协议。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合同各主体的责任

(1)康得集团、钟玉、康得新的责任

钟玉作为康得集团和康得新集团二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有主观上归集资金动机,康得新作为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康得新参加此协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超过一定金额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显然,康得新在钟玉操控下,钟玉绕过康得新董事会、股东大会,代表康得新签订协议应该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公司印章违规签订,是钟玉个人行为,因此,本例中康得集团及钟玉是主要责任人,康得新是受害人。

(2)北京银行责任

北京银行为自己利益,虽然签订协议的附件2约定有免责声明条款,但违法签订的现金协议应属无效,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意图,同样是主要责任人,甚至比康得集团还严重。主要责任:其1是明知故犯,作为上市公司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性规定;其2是按无效协议提供平台,没有北银提供银行操作系统,康得集团即使有主观想法,也无法实施。其3可以说是针对客户“量身订做”“特色服务”,协议第十二条有如下约定:甲方及成员单位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作为账户余额呈现,(1)账户实际余额: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实时集中且零余额管理模式下账户余额均显示为零)。(2)应计余额: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其计算公式为:应计余额=账户实际余额+上存资金余额-向上级借款。其中:上存资金余额=子账户向集团账户累计归集的资金总额-集团账户向子账户累计下拨的资金总额。在该模式下子账户对账单将不显示该账户与集团账户之间的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在第十二条第六项资金证明这样规定:在不放大甲方及各成员单位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各账户在乙方的实际存款总额的前提下,乙方按照账实相符的原则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据实出具资金证明或相关存款证明文件。

钱转走了,还出原来资金的资金证明,这不是赤裸的欺骗啊。

由上可见,北京银行责任危害实际远甚于康得集团。已由从属位置变为真正的主角。维护金融秩序,实体合规合法经营,社会才能良序发展。

三、康得新的122亿存款

从资金协议约定记账方式看,成员企业必须有现金存进去,才能自动归集,2016年、2017年北银出具的银行函证回函以及2015-2018年康得新发债,北京银行作为管理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现金余额的证明,以及康得新网银系统显示的余额看,以及第十二条第六项看,乙方按照账实相符的原则为甲方及成员单位据实出具资金证明或相关存款证明文件,所以2018年末康得新在北京银行的存款122亿是真实的,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后来北京银行说康得新可用余额为零,这是让15.5万投资者非常非常非常惊诧的,大家目瞪口呆了没有?北京银行不提供现金流水,有可能康得集团挪用,也有可能北京银行将其充当抵押物,也不排除后来北银有扣划的可能。

综上,无论这122亿康得集团是否挪用,北京银行的角色实际由配角蜕变成实质上一号主角,量身打造特色服务,惊憾出演。依法治国,法度执行才能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凝心聚力促进早日实现中华复兴。本例中,北京银行应作为第一还款责任人,并应承担由此责任给康得新造成的损失。北京银行的损失由其向康得集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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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13:34

公平正义胜过一切。没有公平正义,什么都是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