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要将抵扣仅仅限定在银行内部。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当期产生106万元销项税额,其中不包括利息产生的进项为50万元,目前有一笔贷款,利息需要支付100万元,如果在营业税下,支付给银行100万元利息,则该公司缴纳56万元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下,银行索要106万元,其中100万元利息,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多给了银行6万,但是由于进项税额变成了56万元,交给税务局的就减少至50万元,合起来总支出仍然是56万元,该一般纳税人完全负担利息增值税,银行完全转嫁税负,但是该一般纳税人并没有因此而多承担成本。
至于银行是获利还是吃亏,看讨价还价的能力了。
3.如果对纸黄金买卖视同商品买卖征17%,那么期货呢?金融商品买卖如果没有交割,只能算合同,如果交割,目前就是按17%征收的。
4.说的好像银行一直在偷税漏税似的。如果涉及刑事,必然故意,如果由于过失导致少缴税款,补足即可,与刑法无关。
因为去年考过税法,按去年教材:
1.营改增继承原营业税项下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失业、创业人员、企业的优惠
2.对于营改增增加税负的,调整至原税负,比如对于管道运输,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除以收入)大于3%,减至3%
3 增值税专用设备款准予全额从增值税款中抵扣
4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来不准抵扣的资产,现在又出售的,按4%减半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