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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再次减持限制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不得减持其受让的股份。对于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受让方而言,在其受让股份后需要注意六个月的锁定期,以免违规减持受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