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退市忌虎头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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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近期A股市场最受人瞩目的两家上市公司莫过于$万科A(SZ000002)$ 和$*欣泰(SZ300372)$ ,前者因为“野蛮人”入侵导致股权之争“狗血剧”不断发酵,诱发市场高度关注。而欣泰电气作为首例欺诈上市和可能成为创业板首例退市的公司,也备受市场关注,毕竟它的一举一动都将开创A股历史先河,因此绝不能马虎和含糊,一定要让其成为A股市场的标杆案例,以此来警示潜在的IPO违规行为。
从目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语气和交易所的表态来看,让欣泰电气退市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已经启动了退市程序和明确该公司退市后不允许重新上市,但莫名其妙的是自7月12日*欣泰复牌以来,每天都有人在跌停板上巨量买入,对于第一天的买入行为有人说是有客户收到券商短信称申购新股“300372”,是被误导进去的,但随后几天的买入量越来越大,很显然不是这个理由,明显是有人在投机博反弹和赌欣泰电气不会退市。
如果欣泰电气在跌停途中反弹或者最终不能退市,都将会成为A股市场的笑料,人们就不会再相信退市的震慑力。相信监管部门不会给这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机会,欣泰电气一定会被作为震慑IPO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祭旗对象。
在目前A股市场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和注册制不敢开闸的情况下,严肃退市制度至关重要。但稍微遗憾的是,监管部门的警示函和公司发布的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对欣泰电气退市与否表达并不明确,只是一个退市程序性公告,其中:“欣泰电气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12 日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后预计于 8月 23 日开市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在这里确实留了一个活口,这也是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投机者敢于买入的原因,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其实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该明确退市预期,不让投机者抱有幻想,避免一些飞蛾扑火的行为。
其次,在退市赔偿方面应该进一步长效机制,避免退市制度仅是警示市场的个案。从欣泰电气对投资者的善后方案来看,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愿意拿出5.5亿元作为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但触发前提是“如果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而受到处罚”及“适格投资者”,并且要在投资者差额损失方面需要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从而让最终的赔偿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赔付方案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哪些是适格投资者?市场风险因素如何量化?如何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赔付?这些都比较含糊,尤其对于受害者和投资者缺乏司法援助的制度安排。
虽然目前的先行赔付都是在模仿万福生科案的处置方式,但该案作为首例先行赔付案件首开先河,制度方面不完善可以理解,但未来要让退市制度和先行赔付制度常态化,就得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赔偿制度,在先行赔付制度里应该加入司法救济和听证、公证等程序,确保对投资者的赔偿合理满意。
先行赔付机制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承诺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赔偿的权利。但不能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只是基于目前中国市场的法治诚信环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探索。由于我们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投资者依靠司法维权异常艰难,这种探索对当前的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和注册制改革无疑是有效的,但如果能够引入法律援助和对赔偿方案客观认定,则先行赔付制度将更加完善,退市制度将更加顺畅和后顾无忧。
另外,还应该提高对上市公司违规的惩处力度和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对于一个上市前三年连续虚增制造巨额财务数据的骗子公司,不但蒙混过关IPO,主承销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竟然没有任何发现,估计是在刻意隐瞒。
IPO先行赔付制度意味着主承销商要为IPO做质量担保,要替问题公司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虽然最终责任未必是主承销商承担全部责任,但至少要求承销商不能再随意帮助问题公司发行圈钱,而且主承销商为了应对先行赔付就得质押部分发行人股权和与发行人签署免责和风险承诺协议。但从欣泰电气案对兴业证券的处罚力度来看,还是不够重,仅没收了1200万元保荐费和处以该收入的两倍罚款,以及对该案保荐人处以警告和禁业规定,而没有暂停该机构的承销业务,比起美国世通、安然事件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轻多了。

因此,建议先行赔付制度一定要让主承销商和会计事务所或多或少的承担责任,否则又会成为走形式和走过场,只有让中介机构担责,他们才能够尽心尽责地充当公允的第三方,如果不承担责任就很难摆脱帮凶的角色。对于这样的公司和中介机构如果不重罚,则难以提升市场的诚信度。

本文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苏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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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12:55

此股看来还有希望活过来,抄底驳反弹的人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