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起诉讼,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法治社会违法必究!
首先是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限售股的出借问题,应禁止战略投资者限售股出借。既然是限售股,那么限售股在限售期内的流通是应该要受到限制的。但沪深交易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却赋予了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流通的权力,允许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限售股参与转融通的证券出借业务。
不过在经历了今年9月1日金帝股份上市首日遭到本公司高管、骨干员工做空事件后,今年10月14日,证监会对融券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优化,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布了《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一方面是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骨干职工参与的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出借证券的资格;另一方面也阶段性收紧了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业务,但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业务还是允许存在。
但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与《证券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虽然战略投资者出借股票不能与转让股票划等号,但股票的借入方借到限售股后却是直接拿到市场上去进行买卖了,这是明显的股票转让行为,是违背《证券法》规定的。因此,为了维护《证券法》的尊严,而不是玩弄《证券法》,战略投资者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限售股的做法应该予以取缔。
其次,在转融通出借股票的归还问题上,允许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做法应该予以叫停。根据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第52条、第48条规定,证券出借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这一规定,直接将出借股票变成了股票减持。如此一来,大股东与战略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转融通渠道,将出借股票变成减持股票。既摆脱了限售期的限制,也不需要提前进行信息披露,这显然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因此,在归还转融通出借股票的问题上,不能采取现金结算的方式,而只能用股票来归还,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必须予以废止。@今日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