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要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能够依法作出处罚,这是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执行以来,市场出现的一个积极变化。因为在此之前,股东违规减持很少有被处罚的,最多就是在公司层面上,由公司将当事人违规减持所得的盈利收归公司,或批评教育了之。即便有处罚的,那处罚金额也是很低的。所以,对于重要股东的违规减持能够依法作出处罚,这是一个进步。
但这里明显涉及到一个执法的力度问题。虽然对吴延炜的处罚被称为是“依法处罚”,但这种依法处罚不能走过场。特别是违规减持在股市里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因此更有必要从严从重执法,从而起到震慑作用,让后来者不敢再违规减持。但对吴延炜的处罚明显有些偏轻,起不到任何震慑的作用。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因此,对违规减持的处罚,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北京证监局对吴延炜的处罚,确实没收了407万元的违法所得,但罚款部分就差远了。对罚款,《证券法》给出的是一个上限,即“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所以上限是不超过买卖证券的金额,而在吴延炜案中,吴延炜违规减持股票的金额是1.01亿元。所以,只要罚款不超过1.01亿元,都是允许的,包括北京证监局对吴延炜作出的6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也是符合规定的。
不过,就处罚的力度来说,就值得商榷了。610万元的罚款与1.01亿元的“买卖证券等值”相距甚远,是名副其实的“毛毛雨”了。如果是从重处罚的话,至少也该达到1.01亿元“买卖证券等值”金额的6成以上;如果说处罚还有力度的话,也该达到1.01亿元“买卖证券等值”金额的3成以上。而610万元的罚款相对于1.01亿元“买卖证券等值”金额来说,那只是轻描淡写的玩玩儿,仅仅只是在处罚上走过过场而已。
因此,要抑制重要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就必须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今,《证券法》已经给出了“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的权限就掌握在监管者的手上,就看监管者如何执法了。@今日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