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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Mario: 法不责垃圾股,一碗水怎么都不能端平//@Mario:回复@邢台草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拉抬、打压或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下跌, 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
(一)交易时间为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
(二)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三)影响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前条所称即将收市时,是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收市前的15分钟时间。
对于其他市场的即将收市时,应根据各个市场的具体情况按照个案认定。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
(一)交易发生在即将收市时;
(二)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三)影响证券收市价格。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跟法官说去吧
引用:
2024-01-08 02:47
兴业银行大股东的事儿,说是扰乱市场违规,其实有点不合理。
首先这是单向买入,不是自买自卖,也不是诱使别人跟风(没时间跟风),不是操纵市场行为。
其次,这种单向买入,并没有造成其它投资者亏损,也就是说,没有损失方。
既不违规,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只是由于舆论,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