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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031万元,如果未能按时偿还,逾期按照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后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于《还款计划》约定的借款本息中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依法应不予保护。我们认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超出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