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生物行业报告:4+7带量采购上海补充文件发布,采购细则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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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行业报告简版:4+7带量采购上海补充文件发布,采购细则进一步明确


事件: 2018 年 11 月 21 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 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按照此前《 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各试点地区按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就购销合同、药品配送、质量检测、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事项发布补充文件。 上海市是第一家发布补充文件的城市,作为带量采购的先行者,其发布的补充文件具有借鉴意义。

点评:

双重规定保障中选品种用量。 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原则上采购量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保障了中选产品的使用量,避免出现由于医生处方动力下降而导致中选品种用量大幅下降的情况。 中选品种使用量大于 50%:“ 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明确未中选品种使用规则: 1.未中选品种用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2.未中选品种中的最高价药品梯度降价;非最高价药品挂网价低于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 2017 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 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达 3 家及以上的品种,不再采购其他企业品种; 未满 3 家的, 可继续使用, 但是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 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品种可继续采购使用,其挂网价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独家配送、账期缩短, 整体对区域龙头商业企业有利。 基本实现预付,账期大幅缩短。配送费为中选价的 6%。虽然 6%配送费较平均 7-8%的配送毛利率有所降低,但考虑份额提升和账期缩短对资金成本的下降,整体对区域龙头商业企业有利。“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 50%”、“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 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 45%”、“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