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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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围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主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请广大市民务必时刻保持警醒,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中民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债权转让、招募有限合伙人入伙等为由,招揽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利用保险圈子和保险客户,通过电话推销、召开宣讲会等方式诱导投资人购买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八达岭养老基地项目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48亿余元,其中未兑付本金2.33亿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企业负责人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武汉老知青回归茶庄、知青岁月老年公寓等在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老年知青群体,打出“怀旧牌”,利用亲情关怀、群体记忆、忆苦思甜等手段,以高额回报及承诺入住老年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与老年人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床位租赁合同书》,非法吸收3600余人资金共计3亿多元,其中未偿还金额近2亿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企业负责人张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九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大连翰林龙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在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没有任何资本和财力来源的情况下,靶向老年人群体,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发小礼品等方式销售字画藏品、牡蛎酒、旅游基金、养生健康计划等项目,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32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8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企业负责人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