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科林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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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2017年 9 月,科林环保与扬州邮都园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 都园)及其股东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农业)三方签订 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7年 9 月 28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7年 12 月 1 日,科林环保与邮都园、邮都园农业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 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暂定为 10亿元,规 定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邮项目)由科林环 保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垫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8 年底建成投产。

2017年 1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8 年 1 季报、半年报、3 季报对高邮项目作为公司已签订重大合同进展情 况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

 2018 年 11月下旬,公司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对于该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 年 1 月 31 日,在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

2020年 4 月 21日,科林环保披露《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公告》,说明高邮项目自2018 年 11 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 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高邮项目合同金额巨大,占科林环保 2016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3.26 亿元的306.7%和 2017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8.86 亿元的112.9%,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合同,科林环保亦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对该事项依法予以披露。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和2007 年《信披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 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 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

 (二)2018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高邮项目中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总量约 15 公里,全工程共计 5 个标 段,分别由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通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承包。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科林环保 2018 年半年报至少虚增营业成本2,195.85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6,773.80 万元的 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2,005.58 万元的 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 1,697.7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211.46 万元的 52.87%。 

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高邮项目监理月报、邮都园出具的报告、公司说明、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我局拟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黎东、李曾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对冯玮、张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 (四)对万健敏、姬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邓步礼、李磊、李定清、赵万一、朱恂、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