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宣传教育】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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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学习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解读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案例

某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原为某军区通信部门干部,服役期间收集了大量与其职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将其数字化后存储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2012年孙某转业到某市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至2017年调至该市科技局前,共收集了包括1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在内的1100多份发改领域文件资料。2018年2月,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部分数据导出至其在科技局的非涉密办公电脑,直至案发。事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监委依纪给予孙某政务处分,同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2、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解读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案例

某档案服务公司承担了某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该公司项目办经理宋某,为防止制作完成的数字化档案在处理中丢失,违规将5年多的包括涉密档案在内的所有电子档案信息带出委托单位,擅自违规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经鉴定,其中涉及数百份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宋某开除处理,该地档案部门对本部门责任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3、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解读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

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张某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研究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也会有一定启发,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部分内容后通过微信发给妻子张某。张某收到后未向第三人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4、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解读

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

某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方某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秦某将报县文明办的15份文件资料(其中1份为秘密级)上传到某网盘,设置为分享模式,供县文明办有关人员浏览,造成泄密。事后,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泄露工作秘密

解读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敏感事项,一旦泄露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1

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干部向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致使文件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向某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2

80后女研究生李某被借调到银监会工作,工作中违规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标“机密”)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前同事,进而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最终,李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提示事项

Q

公民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失泄密?

1、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7、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

8、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9、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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