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欺诈,究竟“是租还是买”?浙江法院判定弹个车融资租赁合法有效 | 金融高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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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个车为大搜车公司业务,据金融高管会·财汽从天眼查了解到的数据显示,大搜车融资租赁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注册资本为60000万美元。

图片来源:金融高管会·财汽摘自天眼查

最近几年,主打“一成首付 先租后买”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弹个车”,不时被指控误导消费、以次充好、随意扣车等,可谓是人红是非多。

近日余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弹个车不存在欺诈,与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驳回了消费者“退1赔3”诉求。

这究竟是消费陷阱还是非理性消费,快来看看余杭法院怎么说。

这桩官司要从三年前说起。

2017年12月,陈先生在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选择“先用12个月,首供3.53万元,月供3398元”的方案,下单了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领先版汽车一辆,并支付首付款34300元(优惠1000元)。

当时订单详情中显示有《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这个协议约定甲方为搜车网公司(该天猫店铺经营者),乙方为大搜车公司(出租人),丙方为陈某(承租人)。

按照协议规定,陈先生签署该协议并在线完成首付租金付款后,该协议立即生效;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陈先生于提车服务门店完成提车核销之次日起算,首付租金34300元,月付租金3398元;标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大搜车公司所有。

此外,协议还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陈先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向指定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尾款,获得车辆所有权。

2018年1月,陈先生通过“弹个车”APP电子签署《提车确认单》并提取了车辆,该车辆登记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此后,陈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共计40776元。

2019年1月,陈先生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电子签署《融资租赁续租协议》,约定陈先生续租上述车辆12个月,月租金4998元。租赁期限届满时,陈先生同样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请贷款。

不过这之后,陈先生只支付了7期租金共计34986元。

因为陈先生认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是后台自行生成的,并未经过他签字确认,且他的初衷是分期贷款购买涉案车辆,上述协议并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陈先生提出,大搜车公司在广告语、支付界面等地方使用“购买”、“首付”、“月供”等字样,让自己误认为双方是车辆买卖关系,大搜车公司在和自己订立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合同性质,存在欺诈。

因此,陈先生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并按照已付款项总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

而被告大搜车公司则认为不存在欺诈并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大搜车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陈先生在续租期间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并承担大搜车公司的合理开支。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余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明文载明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该协议,陈某也自认在下单前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因此该协议业已成立。

此外,相关车辆展示图片以及商品详情介绍处也注明“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等字样,可见陈某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且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均可知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陈某对此也应明知。而且无论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均未实质影响陈某的权利,陈某如按约支付首付款及12期月供租金并最终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其最终未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系因其未能按约支付车辆尾款,并非受大搜车公司欺诈。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前应当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其因自身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其进而因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而跟风诉讼的行为也不可取。陈某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余杭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支付剩余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大搜车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

在此,法官也提醒消费者,享受生活本无错,理性消费当自警。待人接物路万条,诚实守信第一条。

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