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hnr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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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恰恰证明美谷在这个问题上信披尺度把握得相当到位。
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年报审计工作自身规律,在信披立案没有处罚告知书(有可能涉及对公司罚款、也就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追溯重述)以及没有取得民生银行《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即便是审计机构就审计意见类型与公司交换过意见(有理由相信是附有前提条件的),但是不能作为确定性事项予以披露。在监管趋于严格的大环境下,信披更加谨慎周全是完全能够理解的。
而今晚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发现新增可能导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在我看来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