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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案中的担保情况梳理
1、金汉(天津)和重庆中翡岛2人是债务人;
2、重庆中翡岛以名下2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3、京汉置业和重庆中安2人以所持重庆中翡岛股权质押担保;
4、美谷、田汉、李莉3人是原始债权债务保证人,奥园集团、广州康威、惠州狮峰、奥园科星4人当是原始债权转移后新加入保证人,此7人连带保证。
二、信达豁免与《保证合同》法律效力优先问题
12月30日北京大成律所就深交所《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债权人信达资管有权对原债权项下保证人奥园美谷进行豁免,豁免行为有效。且信达资管内部对本次豁免完成了相关审批与决策情况。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被免责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其他保证人应相应免责。
因此,信达豁免与《保证合同》效力不冲突且无效力优先问题,遵循具体法条规定,其他6名连带保证人(实际上只会有田李)可以主张在奥园美谷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相应免责。
三、二审判决结果预测
1、天津案一审上诉期限截至12月25日。上诉案件,法院直接受理立案;天津案一审系判决,常规情况下该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本月内应该结案。
2、美谷请求在本金168,921,900 元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承担重组宽限补偿金、债务整合补偿金和律师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田李诉求不明,但基于一审判决,其请求难以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3、基于信达在二审中的地位,二审判决的债权债务总额,不会超过一审结论。
4、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关系,维持一审判决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二审判决的司法执行预测
1、二审即为终审。首先执行重庆中翡岛名下的担保物和重庆中翡岛2名股东的股权,详情不明不便作出分析判断。
2、接着就应该对7名保证人申请执行。由于是连带保证,信达有权请求首先对田汉(无需针对李莉)司法执行,当会得到法院支持。
3、对田汉的执行标的,就是田汉所持美谷三股东——北京合力万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持有美谷 13,674,654 股、占总股本 1.79%,为美谷二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且已被司法冻结的98.8%股份。田汉应该会提出执行异议,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三股东不是信达案的担保人,只能通过处置其实控人田汉98.8%股份的方式,间接处置三股东所持美谷股权,股权去向不好作预测。执行周期与难度相对于二股东为甚,这或许是本案推进进度最快的原因之一。
五、案件执行后田汉的追索
1、只有在田汉所持三股东的股权被实际执行(股权变更)之后,田汉才能行使对2名债务人以及其他6名连带责任人(实际上不会包括李莉)的追索权。
2、田汉行使追索权的方式,常规情况下应该是另行提起诉讼,也同样存在一审甚至二审程序。
3、美谷对债务本金的担保责任是1/7,本金之外的部分无责任。田汉有权请求美谷在1/7份额之内承担田汉不能向2名债务人追偿的部分。
仅供参考。一、天津案中的担保情况梳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