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大地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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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看的似懂非懂,就事论事地请教一下吧。
1、天津案子里美谷、田、李三方基于一个《保证协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奥园集团等四公司基于一个《保证合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信达对田汉执行了超过其担保份额的资产,田汉是否可以向奥园等四公司就超出部分进行索偿?
2、信达的豁免条款与上述的《保证协议》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