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h1977 的讨论

发布于: 雪球回复:0喜欢:7
最高法其实判得有道理,我们目前法律其实无法界定这个事儿,只有通过最高法,在法理上进行判定。1、购房贷款合同本质不是银行和贷款人两方合同,而是贷款人一分为二了,贷款使用人、贷款还款人两个部份的三方合同。2、贷款的抵押物是啥,期房,那就是抵押物目前不存在,那你这个贷款放的依据肯定是地产公司能把房子盖完的信誉,所以银行放款时你考虑了地产公司,还不了款时你不能剔除地产公司,你应该去没收抵押物,是贷款使用人出了问题,就应该找使用人。3、贷款必需按贷款要求途径使用,当出现无力还问题时,银行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动作。4、从购房者角度说,收不了房就是无法付全款,当然由银行停止向开发商付钱,那你银行凭啥就全付钱了。购房者没收房,首付当然需要追回,那土地可以拍卖或者国家收回。
因此,高法这个案例当时出来,我就觉得解释说明特别好,本来一个三方合同叫银行和开发商拆开了,本身就不合理,如果就是银行和购房者两人事儿,那银行凭啥给购房者贷款,抵押物是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