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追讨7000万分红案,周星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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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驰被旧爱于文凤入禀,追讨7000万港元投资分红案,高等法院法官12月23日颁布书面裁决,裁定周星驰一方胜诉,于文凤需要向周星驰一方支付讼费。 #周星驰#   #前任#  

起因:7000万“分红”

影星周星驰被旧爱于文凤告入法院,追讨约7000万港元投资佣金,案件11月18日于高等法院原讼庭开审。

于文凤一方在开案陈词中提到,两人既是情侣亦属商业伙伴,自己协助周投资,周星驰曾口头承诺会将投资获利所得10%分成给她;但周星驰一方形容,有关承诺只属恋爱中的情话,不具法律效力。

代表原告于文凤的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周星驰与于文凤自1997年恋爱。

2002年起,周星驰委托于文凤投资物业及基金,同年两人达成口头协议,于文凤可从周星驰的投资得益中抽取10%佣金,有关投资项目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豪宅“比华利山”3个单位连5个车位,以及百富勤大中华资本增值基金等,涉及佣金逾7000万港元。

代表周星驰的资深大律师文本立强调,本案的争议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商业关系,或有意建立法律关系。

2002年某夜,周星驰与于文凤在山顶住宅晚膳后,在露台欣赏维港夜景之际,周星驰答应把投资收益的10%分成给于,只因两人当时关系美好,并已恋爱5年,对话内容纯粹是情侣间的浪漫情话。

周星驰一方透露,于文凤曾替周星驰投资并导致损失1300万港元,若两人真的是商业伙伴,协议具法律效力,为何当投资失利,于文凤又不用负责?

周星驰曾于2007至2012年间,向于文凤支付逾3160万港元,但出发点属于感情及爱的馈赠,不涉任何商业关系。

前女友证词

周星驰一方指出,周于2012年向于开出1000万港元支票,答谢她多年来支持和友谊,但于文凤于11月23日出庭时表示,对此举感到厌恶,强调本身并不缺钱,但周的行为似乎视她如乞丐般向他讨钱。

代表周星驰的资深大律师文本立在庭上提到,周星驰与于文凤自2009年起已经常争执,说过数次分手,但直到2010年7月,周星驰看到于文凤与创兴银行家族后人廖尧城外出的报道后,两人恋情才告终。于文凤不同意,强调2010年3月已跟周分手,此后两人再无为私事会面,每次见面都只谈公事。

文本立又指出,两人分手后,由于于家中装修,周仍让她暂住“天比高”12号屋,但周的姐姐其后到访时,发现门锁被换掉,更有自称三合会成员在门口,最终报警求助。

于承认是她擅自更换门锁,但认为此举很正常,而所谓三合会成员则可能是保安,因之前周星驰母亲曾独自入屋,打烂屋内物品,闹得很不愉快。

文本立表示,于文凤曾在电话中,为自己霸占12号屋、要求周星驰支付分红而哭着道歉,又说要向新男友证明,她与周已再无关系,才提出诉讼。

于文凤一概否认,解释当时是为两人恋情及其他问题而哭;她又称,2012年9月曾与周星驰商讨调解,周主动提出向她支付1000万港元,但表明是出于答谢她多年来的支持及友谊,她对此觉得厌恶,因对方语气令她听起来好像很缺钱。

文本立最后说,周星驰是位很着重私隐的明星,于文凤明知兴讼会公开其私生活,目的是令周承受极大压力;于文凤形容,自己亦十分重视私隐,若非有十足理据,自觉应获分红,她也不想令自己陷入如今的境况。

周星驰证词

周星驰11月27日在高等法院完成作供。他在庭上重申,当年提出把投资获利分成给于文凤,只是奖励女朋友。

周星驰周四抗辩时,在庭上披露他曾将山顶普乐道“天比高”投资获利,当中1400多万港元标示为“佣金”给于文凤,但他指出,两人对款项性质持不同见解,周认为属“心意”,于却自觉“应得”,“唔想佢唔开心,所以畀钱佢(不想她不开心,所以给她钱)”,又表明女友为他赚到钱,他将款项当礼物般馈赠对方,实属正常。

袁国强又问到周星驰于大埔比华利山的投资项目,周表示是发展商恒基(00012)推荐,他亲身视察后经“星级投资者计划”买入,并非于文凤建议;并强调虽然有其他人向他推介物业,但所有物业投资都是“信自己感觉”、“自己揸主意(自己拿主意)”,重申10%分红用作奖励女友,范围不限于于文凤推荐的投资,“我的理解是所有赚到钱的10%”。

难得现身法庭的周星驰,连日来吸引大批粉丝到场,周五聆讯小休期间,多名影迷上前与他攀谈,包括曾参选立法会的陈玉娥,问周是否记得她,“二十几年前,黄金海岸商场”,周星驰笑谓:“化成灰都认得你,但戴口罩就难认。”亦有内地女影迷向周表达倾慕之情,周幽默回应:“乜通关喇咩?”(难道通关了吗?)另一名女影迷则向他送上口罩,周接过后笑问“我呢个唔靓咩?”(我这个不好看吗?)

周星驰作供完毕,离开时被问到跟前女友是否仍是朋友,他直言“唉,这些不要问啦”;虽与旧爱对簿公堂,但周心情未受影响,有影迷向他索取签名,周现场考对方“《长江七号》第一句对白是什么?”见影迷无言以对,打趣说“把签名拿回来”。

案件结案陈词

12月17日,该案在高等法院结案陈词。

周星驰一方重申,2002年口头承诺将投资获利所得10%分成给于文凤,只属情侣间馈赠,不具法律效力,又认为于曾在项目未放售甚至亏钱时都索取佣金,不符正常商业安排。于文凤一方则强调,两人之间同时存在情侣及商业关系。法官听取陈词后表示,下周初颁布书面裁决。

法官昨直言,不排除事实可能是两个版本的混合版。代表周星驰的资深大律师文本立指出,法官应以相对可能性准则作考虑,建议法庭先裁定讨论内容,决定于能否证明有关协议确实存在。

文本立说,周星驰持有的部分项目当时仍未出售,但于却曾在电邮中以“等钱用”为由获得分成,此举有违一般商业原则,如果于口中所谓协议是生效的,她应有充足理由向周索取款项,毋须使用类似字眼。

虽然情侣或夫妻间可出现法律协议,如借钱、共同投资等,但有关协议是保障他们对等的商业关系。然而,在本案中,于文凤并无出钱投资,算不上是法律协议,她以佣金为理由追款更属不合情理,因佣金是当客户透过中介人介绍投资产品后,分予中介人的款项,但于作供时只说她“recommend(推荐)”而非“introduce(介绍)”周星驰投资,何况周早在认识于之前已有投资物业,具知识人脉,根本不需要于作为中介协助,于只是以女友身份提供建议。

代表于文凤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则强调,法庭应考虑两人既是情侣,亦属商业伙伴,但周星驰一方将两人关系说成非黑即白。若两人只属情侣,于加入周的公司工作,就不用签署顾问协议,就算签署,亦不会将报酬列于协议内。若无分成协议存在,于不会多年来无间断索取分成,即使她急需用钱,亦可直接用女友身份向周索款,而非通过商业协议。于文凤并非专业律师,有时混淆“分成”、“佣金”等字眼,属情有可原,她更在意是所收款项为周投资利润的10%。

最终判决

高等法院法官12月23日颁布书面裁决,裁定周星驰一方胜诉,于文凤并要向周星驰一方支付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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