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见识了
银行员工一般应为支行分行行长之职,若再入股小贷公司,拿着银行的工资,当着小贷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属于竞业禁止,中国是法律最健全的国家,不是之一。但也是执法最弱的国家。
这样的做法法律有没有明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