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将大麻和大麻脂自《1961年公约》附表四中删去。
5.21 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 Δ9-四氢大麻酚)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
5.22 并将其自《1971年公约》附表二中删去,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5.31 将THC( Δ9-四氢大麻酚的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屈大麻酚及其各种立体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5.32 并将 THC自《197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5.4 将大麻浸膏和大麻酊自《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原因是提取物和酊剂无需列出,因为这些产品也被视为“大麻制剂”,必然受到管制。
5.5 在《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大麻和大麻脂条目下添加一条脚注,内容为“成分主要为大麻二酚且 Δ9-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 0.2%的制剂不受国际管制”。
5.6 将含有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的制剂,即化学合成的制剂,或者与另外一种或多种成分混合成为药剂的大麻制剂,其制备方式使 Δ9-四氢大麻酚无法用便于采用的手段还原,或还原产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