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处罚文件释明行政处罚时效界定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ST同洲(002052)于上周末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违规细节来看,本次处罚决定书与之前的事先告知书并无不同。但《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记者注意到,该份文件中阐述了一个行政处罚中的重要问题,即行政处罚时效界定。

  根据处罚文件,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有: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中,虚增销售收入对净利润的影响最大。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述违规情节,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0月25日晚间依然持有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jzqsp2016 @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处罚文件中提到一个行政处罚中的重要问题,即行政处罚时效界定。监事王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第一,公司参股或控股子公司多达21家,个别人员隐瞒国通传媒情况,其为技术人员,客观上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第二,在审议2015年、2016年年报时,向袁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毛利率异常情况、前后两年资产减值差别巨大的情况给予了关注,并询问时任高管,但未被记录。第三,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其没有义务举证自身已勤勉尽责。第四,本案立案调查时间是2019年9月,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请求免于处罚。其中王洋特别提出了处罚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王洋认为,证监会2019年才立案调查,距离其违规已经超过两年,不应该进行处罚。但证监会对此处罚时效进行了这样的阐述: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纳入以“核查”为目的的执法范围的时间就是

  发现时间,这种执法包括了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不限于立案调查。2017 年11 月 27 日,我局对同洲电子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公司违法行为终了日距我局发现未超过两年,本案未超处罚时效。按照证监局文件的解释,行政处罚时效的两年时效在实践中有较为灵活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