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已被罚股民仍可报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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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

6月17日,永安林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永安林业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全文内容进行公告。

经查,永安林业2023年年度报告中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董事会决议日期、接待投资者调研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1、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3、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永安林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永安林业成立于1994年,中国林业集团成员,是一家以从事林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3668.39万人民币。$永安林业(SZ00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