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或还面临投资者索赔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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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6月14日,ST高鸿发布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ST高鸿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进行公告。

2024年1月31日,ST高鸿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亿元到-3亿元。4月30日,ST高鸿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56亿元。经查,ST高鸿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ST高鸿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财务总监丁明锋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ST高鸿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高鸿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贵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持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值得关注的是,4月30日,ST高鸿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年报显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审计意见。

公司2019年度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续为负。ST高鸿存在重大诉讼,截止报告日总涉案金额8.92亿元,重大诉讼结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ST高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还持有ST高鸿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参与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挽回损失。

天眼查显示,ST高鸿有天眼风险信息4709条;涉诉关系4条。$ST高鸿(SZ0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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