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股东质押1000万股股份,已被罚面临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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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5月23日,*ST富润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接到控股股东富润集团的通知,富润集团将其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

2024年5月22日,富润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质押起始日是2024年5月22日,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9.8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7%;质押融资资金用途是补充质押。

本次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富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惠风创投合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按照规定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富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惠风创投未来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005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9.4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81%,对应融资余额22350万元;其中,将于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7.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7%,对应融资余额2800万元。

控股股东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

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惠风创投的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因本次质押而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惠风创投将采取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

经查明,*ST富润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ST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6亿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3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07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ST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系虚构业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ST富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二、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1年4月27日到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持有*ST富润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显示,*ST富润成立于1994年,浙江诸暨惠风创业成员,位于浙江省绍兴市。$*ST富润(SH6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