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累计诉讼金额1587万元,已被罚股民可报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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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3月12日,新研股份发布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新研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现将有关统计情况进行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为158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月17日,新研股份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同日韩华、张舜、匡理鹏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三、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三、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6年4月19日到2021年11月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1年11月8日收盘时持有新研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新研股份成立于2005年,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新研股份(SZ3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