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被上交所监管警示,调查进行中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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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简白 编|深海

3月14日,ST富润发布上交所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3年7月12日,ST富润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1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泰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供应商预付业务款,供应商将其中410万元、490万元通过流转分别借款给公司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迪科技),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用发生额分别占2021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23%、0.27%。泰一指尚已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返还预付业务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占用资金目前尚未归还。

同时,公告显示,公司认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泰一指尚董事、财务负责人钱安系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直接责任人,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及泰一指尚董事、总经理付海鹏对内部控制缺陷负有间接责任。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安,长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作为公司发生资金占用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长赵林中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王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1.3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ST富润及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予以监管警示。

值得关注的是,ST富润还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

ST富润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21年04月27日到2022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1日收盘时仍然持有ST富润股票的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富润共对外投资了24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次。$ST富润(SH6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