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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必然要说到人寿保险,也必然会联系到遗产税,而且,很多人都会联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关于“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总额,这个条款,被很多人津津乐道,殊不知《草案》中的这一条,清晰的给了企业家资产配置未来的趋势。
那么,磨刀不误砍柴工,我们首先还是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第五条,原文如下: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的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平日里,我们很多财富管理的工作者和很多高净值客户只关注其中第(四)项,但是罗兴目前主攻经济法分析,就这一法律在更深度的理解后,你会发现企业家面对未来可能的遗产税,除了增持人寿保险外,其他遗产税节税方案都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企业家应对自己行业思考。本法条首先强调了,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不计入遗产税总额,这就意味着第一代企业家应当在资产配置中优先选择适合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资产,正如很多企业家选择开幼儿园、养老福利院,就很有远见,然而当大部分企业家还没有这份“舍得”和为社会捐赠的公益之心时,就要对自己的资产,在未来遗产税可能开征的情况下做好税务筹划。
其次,企业家应当意识到,根据本法条第(二)项的精神,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的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我们暂且把这些通俗的定义为古董和字画),不计入遗产税,但被继承人出让时要自动申请补税。所以,喜好投资古董和字画的企业家,购买的古董和字画首先要向税务机关完税,而且继承人未来转让时还要补交税,所以古董和字画并不是解决遗产税问题的首选投资。
再次,企业家对能够确认属于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根据本法条第(三)项的精神是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这就要求企业家应当个人多持有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而不是将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盲目放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如此才能解决未来遗产税的问题。 然而,我们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个人名下的房产偏多,公司名下的房产偏少,而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在公司名下偏多,在个人名下偏少,面对遗产税问题,是有本末倒置之嫌的。
所以,综上所述,为了针对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企业家分别根据本法条第(一)、(二)、(三)项,进行增持可捐赠的资产、增持古董字画、调整知识产权权属,都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既有法律和税务技术问题,也需要投入新的成本,而唯有根据本法条第(四)项,“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总额,配置人寿保险,才是针对未来遗产税最直接、简便、有效的做法。

因此,面对遗产税,企业家应当先增持自己的人寿保险,为自己的受益人做好免税规划。

怎么样,以上观点很少听过吧,欢迎和我一起运用法商思维,做企业家身边的资产配置专家。我的工作必然要说到人寿保险,也我的工作必然要说到人寿保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