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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出产权为什么会导致就应该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这个逻辑不通。既然住宅没有参与面积分摊,就应该属于投资人所有,这个和会所是一个道理。//@逃跑的咖啡杯:非法律人士,个人认为:1.该车位无独立产权(办理不出产权),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2.宝能赠送使用权的行为有问题,问题在于该行为是否作公示或征求住宅业主同意。3.公示和征求意见流程无误,应该对住宅业主进行经济补偿。4.产权办理与车位是否在人防区无关。
引用:
2022-06-07 13:21
"此次纠纷的源头在于宝能地产在出售公寓时附赠车位使用权,通过“买公寓赠车位”方式共赠出324个停车位,并在《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明确了附赠停车位号码,而赠出的停车位大部分集中在住宅垂直投影的地库。住宅业主对此意见较大,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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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9:18

当然我了解的情况有限,结合深圳地下车位不可销售的现实,我认为的依据:若属于规划法规要求的配建部分,一定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超出多建部分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销售,可办理产权,这个车位事实是没有产权。面积产权分摊方法,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应的法规,地下建筑面积除些设备房外是不可以摊入地上建筑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