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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600654)赔偿条件:凡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赔偿,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中介机构按比例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