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按照13%的30%,返增值税,税赋9.1%。现在执行优惠后就只需要缴纳3%!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事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 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 氢氧化锂、磷酸铁锂)资源回收的,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后,退税比例可达50%。
1.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 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 氢氧化锂、磷酸铁锂)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 26300— 2020),碳酸锂符合《碳酸锂》(GB/T 11075—2013),氯化锂符合《无 水氯化锂》(GB/T 10575—2007),氟化锂符合《氟化锂》(GB/T 22666 —2008),氯化钴符合《精制氯化钴》(GB/T 26525—2011),硫酸钴符 合《精制硫酸钴》(GB/T 26523—2011),硫酸镍符合《精制硫酸镍》(GB/T 26524—2011),氢氧化锂符合《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2013)规 定的技术要求;
3.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回 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 97%。采 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 90%。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 达 90%以上
原文公告及详细附件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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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