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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教育(01765)$ 
看来转设时候,清算剩余资产,要么钱留下,要么缴纳税费。湖南最后政策,还是有法理依据的。[大笑],以前没扣税的,这是不小开销哦。

三)明确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过程中的税收优惠
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与企业重组、事业单位重组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可在遵循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民办学校的特殊性,通过梳理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来看,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可避免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5项。对此的主要建议有:
一是不动产转让归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提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在转让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参考上述规定,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企业法人时,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全部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转让的行为,可归入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国家从2009年开始连续出台文件,对企业重组含义、不同税务处理方法等问题做了规定,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得最完整。根据59号文,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企业法人涉及企业注册名称、组织形式改变满足文件对企业重组含义的界定。因此,在满足具体要求下,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过程中应纳所得税额可分期缴纳完成;现有民办学校转设时,通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可分期缴纳所得税;重组后所得税纳税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法人承担。
三是暂不征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对整体改制的企业、分立与合并后的企业,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建议在民办学校转设过程中,对不改变原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现有民办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转移、变更到重新登记后法人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现有民办学校分立为两个独立法人办学时,对原投资主体存续的,以及举办者若有房地产作价投入转设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对现有民办学校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重新登记后法人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是满足条件的原投资主体免征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整体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原投资主体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建议对现有民办学校在转设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涉及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到重新登记后的法人的,可免征契税。
五是不动产转移变更的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建议对现有民办学校在转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转移、变更到重新登记后法人的,免征印花税。

全部讨论

2022-12-29 09:20

这是湖南新出的文件吗?很友好啊,能否发一下全文链接,谢谢

2022-12-29 08:20

才出的吗